索引号: | 1133080257773966XH/2019-3699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区府办 | 成文日期: | 2019-05-27 | ||
发文字号: | 柯政办发〔2019〕18号 | 有效性: | 废止 |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柯城区村级工程项目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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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CD01-2019-0003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柯政办发〔2019〕18号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柯城区村级工程项目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柯城区村级工程项目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九届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柯城区村级工程项目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工程项目交易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村级工程,是指以村(社区)集体资金、上级专项扶持资金、村民(社员)集资以及企业或个人赞助、捐赠资金等为来源的,投资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新建、扩建、改建、修建、养护等各类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 村级工程项目实行村级实施、乡级管理、区级指导管理体制,严格执行报批、招投标、工程监督、结(决)算审计等制度。 第四条 村级工程项目必须遵循民主决策、阳光操作原则。5万元以下村级工程项目由村三委联席会议研究决策,并确定施工方案;5万元至100万元村级工程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原则上由乡镇(街道)指导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民主决议结果和实施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群众评议监督。 第二章 项目分类 第五条 村级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以下的,可由村自行组织交易,鼓励进入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5万(含本数)至100万元的,需进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交易;1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根据相关要求,进区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交易。区政府对航埠镇(工业功能区)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以下的村级工程采用报批制,由村三委联席会议确定施工方案,报乡镇(街道)审批同意后组织交易,交易结果报乡镇(街道)备案。 第七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含本数)至100万元的村级工程,经村级民主决策,并确定施工方案后,报乡镇(街道)审批,在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交易。 工程类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含本数)以上,勘察、设计等服务(类)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含本数)以上需进区评审中心评审。各乡镇(街道)可结合实际,自行设置第三方评审额度。 第八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含)以上的村级工程,经村级民主决策,并确定施工方案报乡镇(街道)审批后,进市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第三章 交易流程 第九条 由招标单位在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和乡镇、村(社区)政务公开栏公开发布招标信息,法定限额以内项目发布时间不得少于7日(施工类项目3个工作日)。 第十条 严格按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法定限额以下、无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可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场所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2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中标通知书签发之日起30日内,中标人须提交合同履约保证金并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中标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与招标单位订立合同的,招标单位应当发出书面通知。中标单位收到通知后仍不签订合同的,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部门审核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中标人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后至交易中心完成交易办理,中心须按照存档资料目录单独制成档案留存。 第四章 标后管理 第十四条 中标单位应严格执行合同约定,保质保量完成工程建设。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擅自肢解后向他人转让。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管理需要成立项目管理小组,对项目进度、质量、造价控制、人员到位情况开展定期检查、跟踪、记录。 第十六条 项目应严格控制施工变更。确需进行变更的,由施工单位书面提出并附带变更工程量及造价书。累计变更超过合同价10%(含)的,需经村三委联席会议讨论同意,报乡镇(街道)审核批准,报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工程完工后须由乡镇(街道)组织业主、施工、建设等单位共同验收备案,工程款支付依照合同规定以转账方式支付给中标人。 第五章 项目监督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干部和村两委干部在参与村级工程项目管理中,要严格落实“六禁止六不准”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求。 第十九条 村级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公开,招投标、资金支付、验收、结算审计等重要环节均需在村务公开栏及时公示。 第二十条 村监委应全程参与村级工程项目监管,还可从群众中推选党员代表、村民代表参与工程项目全过程监督。同时,乡镇(街道)、村内均应设立群众建议箱,接受群众意见和举报。 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为村级工程标后监管第一责任单位,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辖区内在建村级工程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移送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相应项目进行标后履约监督指导,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作出处罚及处理。对挂靠、转包、非法分包和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应严肃查处,经认定为不良行为记录的,应限制其在我区继续承接相应业务,情节严重的,可上报至市级或省级诚信平台。 监管办定期牵头住建、交通、水利、审计、综合执法、财政等相关部门开展标后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职权移送相关单位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乡镇(街道)可以参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1.村级项目交易审批表 2.工程竣工验收单 3.5万元以下交易流程图 4.5万元-100万元交易流程图 5.100万元以上交易流程图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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