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被征收人:
2019年5月11日,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发布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求<衢州市区古城双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截止2019年6月11日,房屋征收部门共收到被征收人实名纸质意见68份(涉及被征收人295人)、实名电子邮件55封(涉及被征收人196人),合计收集到意见约334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相关问题答复情况及补偿方案的修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收集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确认问题
(二)关于被征收房屋价值问题
(三)关于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优惠政策问题
(四)关于产权调换房源问题
(五)关于选房问题
(六)关于被征收房屋装修补偿问题
(七)关于临时安置费标准问题
(八)关于超设定条件容积率土地使用权补偿问题
(九)关于子女入学政策问题
(十)关于货币化安置奖励政策问题
(十一)关于储藏间(架空层)的补偿问题
(十二)关于“户”的认定问题
(十三)关于逾期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处置问题
(十四)关于单元楼幢(组片)完全签约奖励问题
(十五)关于产权调换房屋是否装修问题
(十六)关于被征收房屋补偿款项的发放问题
二、相关问题的答复说明
针对被征收人提出的问题,柯城区人民政府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研究,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答复如下:
(一)关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确认问题
答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二)关于被征收房屋价值问题
答复: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三)关于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优惠政策问题
答复:1.等面积部分结算优惠:产权调换房屋面积等同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不含“住改商”面积)按市场评估价下浮20%结算。
2.上浮安置面积结算优惠:产权调换房屋设置电梯的,每户可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含“住改商”面积)的10%享受上浮安置面积,上浮安置面积不足6平方米的,可按6平方米计算,上浮面积内电梯公用部分面积计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不支付房款,其余面积按4000元/平方米结算,再超出部分面积按市场评估价结算。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约的,取消上浮安置面积结算优惠(电梯公用部位面积除外)。
3.托底增购面积结算优惠: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上浮后安置面积仍不足60平方米,可增购至60平方米,增购部分按市场评估价下浮20%结算。经联合确认小组认定“住改商”的被征收房屋,符合享受托底增购面积结算的,托底增购面积中“住改商”部分不享受下浮20%结算优惠。
(四)关于产权调换房源问题
答复:本项目提供以下房源用于产权调换:
1.南湖广场东北侧地块(期房)、南湖广场西侧地块(期房),住宅,60-130型,约620套;非住宅另行公布;(2)西区恒大御景半岛西侧地块(期房),住宅,80-130型,约500套;非住宅另行公布;(3)兴华西苑(现房),住宅(带阁楼),100-210型,共51套。
具体安置房源信息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五)关于选房问题
答复:选房原则是“先签约且按期腾空先选择”,具体《选房办法》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布。
(六)关于被征收房屋装修补偿问题
答复:装修补偿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市区房屋征收附属物(构筑物)、临时建筑补偿标准及装修补偿参考价格的通知》(衢住建〔2017〕79号)评估确定。
(七)关于临时安置费标准问题
答复:临时安置费按照《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衢政办发〔2019〕25号)执行,具体是:(1)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元/月•平方米的标准计发;计算后补偿标准每户每月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发;(2)非住宅房屋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等其他费用)的4‰予以补偿,计算后补偿标准每月每户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发。
(八)关于超设定条件容积率土地使用权补偿问题
答复:根据《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衢政办发〔2019〕25号)第四条规定,被征收房屋评估涉及设定容积率及超设定容积率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在实际评估时由评估机构考虑容积率修正因素。
(九)关于子女入学政策问题
答复:被征收人凭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审核证明以及相关户籍证明,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其子女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五年内(含五年内出生的)可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学区或产权调换房屋所在学区申请办理入学手续。
(十)关于货币化安置奖励政策问题
答复: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选择货币安置,且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以验收可拆为准),房屋征收部门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超基准容积率土地等其他费用)的20%给予奖励。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为非国有资产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超基准容积率土地等其他费用)的10%给予奖励。
被征收房屋为企业所有的,再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超基准容积率土地等其他费用)的10%给予奖励补助。
(十一)关于储藏间(架空层)的补偿问题
答复:(1)已登记(单独持证或已计入房屋证载面积)的储藏间(架空层),全面积上证的,按1/2上证面积与住宅主房合并面积享受安置、奖励政策;半面积上证的,按上证面积与住宅主房合并面积享受安置、奖励政策。(2)未经登记的储藏间(架空层),经认定属合法附属房的,对被征收人予以货币补偿。
(十二)关于“户”的认定问题
答复:本项目补助和奖励所指“户”以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一证为一户;持有共有权证的,按一户认定;一证房屋有多种用途的,仍按一户认定;同一产权人的住宅房屋、架空层(储藏间)、车库等分别单独持证的,仍按一户认定;公房以租赁合同为依据,一份合同认定为一户;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根据《未登记房屋现场认定表》认定为一户。
(十三)关于逾期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处置问题
答复:根据《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衢政办发〔2019〕25号)第一条第(二)项,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超过规定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征收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支付2倍临时安置费。
(十四)关于单元楼幢(组片)完全签约奖励问题
答复:根据《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衢政办发〔2019〕25号)第五条第(三)项关于“单元楼幢(组片)完全签约奖励”的规定,为促进房屋的整体及整片拆除,对符合以下条件的被征收人另行给予单元楼幢(组片)完全签约奖励:被征收人房屋按居住单元和楼幢为单位,没有单元和楼幢的按自然区间划分组片。一个单元(组)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全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以验收可拆为准),每户给予单元(组)签约奖励10000元;一幢楼房(片)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全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以验收可拆为准),每户给予楼幢(片)签约奖励10000元。
(十五)关于产权调换房屋是否装修问题
答复:产权调换房屋是毛坯房。
(十六)关于被征收房屋补偿款项的发放问题
答复: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被征收人移交房屋和房屋权属凭证后办理领款手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完成办理领款手续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单元和楼幢(组片)完全签约奖励除外;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被征收人移交房屋和房屋权属凭证后办理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和一次搬迁费的领款手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完成办理领款手续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前述款项,剩余补偿款项按协议约定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结清。
三、补偿方案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衢州市区古城双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征求意见稿》”)首段中有关“2019年修订的《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修改为“《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衢政办发〔2019〕25号)”。
(二)《方案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补偿安置第(一)项关于“产权调换房屋基本情况”中:(1)非住宅产权调换房源增加:西区恒大御景半岛西侧地块(期房);(2)住宅产权调换房源明确为:南湖广场东北侧地块(期房)、南湖广场西侧地块(期房),60-130型,约620套;西区恒大御景半岛西侧地块(期房),80-130型,约500套;另增加住宅产权调换房源:兴华西苑(现房,带阁楼),100-210型,共51套。
(三)《方案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补偿安置第(二)项有关“非住宅房屋搬迁费”,依据《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衢政办发〔2019〕25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修改为: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30 元/平方米计发,每户不足 2000 元的,按每户 2000 元计发。被征收房屋内有中央空调、自动扶梯、机器设备等大型设施及大型生产设备,其搬迁安装费单独予以补偿,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或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方案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补偿安置第(二)项有关“临时安置费”“支付时间”增加:现房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按 6 个月支付。修改后临时安置费支付时间为:选择产权调换的,期房安置的,应当从其搬迁之月起计算到安置房交付后的 6 个月止;现房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按 6 个月支付;选择货币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按 12 个月支付。
(五)《方案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补偿安置第(二)项有关“购房补助”的规定修改为: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自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的24个月内,用货币补偿资金以本人或以其子女名义在衢州市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宅或二手住宅作为安置房,并完成交易过户手续的,凭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新购不动产查询记录,以及缴纳契税的完税凭证,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超基准容积率土地等其他费用)的3%给予购房补助。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按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载的购房资金的3%给予购房补助。超过期限不予补助。具体补助办法按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征收购房补助的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内容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发布的《衢州市区古城双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为准。
特此公告。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5日
征求意见链接: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求《衢州市区古城双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