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6-13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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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司法局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衢柯政复〔2019〕5号
申请人:郑**
被申请人:衢州市柯城区华墅乡人民政府,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华墅乡华墅村609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峰,乡长。
申请人郑**请求撤销被申请人衢州市柯城区华墅乡人民政府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衢柯华责限改通字[2018]第001号),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19年4月26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于2008年建造涉案建筑物,2010年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罚款,即以罚代批确认了该涉案建筑物合法性。被申请人未充分听取申请人意见而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衢柯华责限改通字[2018]第001号)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并未向社会公布。且同乡同村存在多处类似建筑物未被调查和拆除,显失公平,故请求撤销该通知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涉案建筑物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系违法建筑物。自2008年至今申请人并未自行拆除该违法建筑物,属持续违法行为。2019年4月1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相关调查询问已听取其意见,且涉案通知书仅是要求申请人进行违法自纠,并非强制拆除行为,不适用《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同时,针对申请人提出尚存他人违法建造行为,建议其依法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故被申请人认为其作出的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19日被申请人对涉案建筑物开展立案调查,组织执法人员付强(执法证号:0801472016070422)和姚晓群(执法证号:0801472016101023)对涉案建筑物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并制作笔录,对申请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笔录。同月22日被申请人分别作出《告知书》(衢柯华告字[2018]第001号)和《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衢柯华责限改通字[2018]第001号)并于当日直接送达申请人。以上法律文书及笔录申请人均拒绝签字,由见证人方春光(华墅乡华新村村书记)、吴文斌(华墅乡华新村村主任)签字见证。
另查明,涉案建筑物由申请人于2008年建造,位于柯城区华墅乡华新村,北邻村道,南邻桔地,西邻华新村村民郑令强住宅,东邻荒地,为砖木结构的柑桔仓库,属柯城区华墅乡规划区内,至今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①行政复议申请书;②柯城区华墅乡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衢柯华责限改通字[2018]第001号)复印件;被申请人提供的③华墅乡人民政府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④华墅乡人民政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复印件、测绘现场图和现场照片;⑤柯城区华墅乡人民政府《告知书》(衢柯华告字[2018]第001号)复印件;⑥柯城区华墅乡人民政府《告知书》和《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送达现场照片;本机关⑦郑**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和第六十条“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在镇、乡、村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临时建设以及乡镇企业建设的,都应取得相应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无以罚代批之说。涉案建筑物自2008年由申请人建造至今未取得任何相关许可证,系违法建筑物。被申请人发现该违法事实后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于2019年4月19日开展立案调查,经过对涉案建筑物现场检查(勘验)和对申请人调查(询问)听取其陈述、申辩并制作笔录,同月22日分别作出《告知书》(衢柯华告字[2018]第001号)和《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衢柯华责限改通字[2018]第001号)并于当日直接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同时,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衢柯华责限改通字[2018]第001号)系在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对违法行为人发出的,其本身不具有制裁性,仅是要求违法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停止违法行为,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进行设定,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该通知书中赋予申请人复议和诉讼权利的属于告知瑕疵,本机关予以指正。
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于申请人反映同乡同村存在多处类似建筑物未被调查和拆除问题,建议申请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举报。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衢柯华责限改通字[2018]第001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衢柯华责限改通字[2018]第001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2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条“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占用乡村公共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等情节严重的,应当予以拆除。”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任何单位、个人有权举报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