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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区机关事务局 成文日期: 2019-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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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机关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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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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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柯城区机关事务保障中心党组“三重一大”议事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16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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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各科室:

《柯城区机关事务保障中心党组“三重一大”议事规则》经中心党组研究修订,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中共衢州市柯城区机关事务保障中心党组

2019年8月15日

柯城区机关事务保障中心党组“三重一大”

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党组集体领导作用,加强民主性、科学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特制订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顾全大局,坚决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的各项决定、决议,正确处理中心与局部的关系。

第二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会议决定。

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服从党组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

第三条 党组书记是实施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局党组其他成员,对分管的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党组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有关规定,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和其他有关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

第二章 重大事项范围

第四条 本规则所指“重大事项”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等。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包括:

(一)研究决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传达上级重要会议、决定、决议、文件和指示精神,并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方案、措施。

(二)研究决定本单位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研究决定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党的建设方面事项;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三)审议本单位年度预决算、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四)研究决定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问题。

(五)研究决定重要信访事件的处理和人大、政协提(议)案的回复办理。

(六)其他需要党组集体决策的事项。

第六条 重要干部(人事)任免包括:

(一)审定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

(二)研究本单位内设机构职能配置及调整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决定本单位人才队伍建设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的重要问题。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人事)任免、推荐、考核、表彰、奖励和处分等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干部(人事)的培养、选拔、晋级、交流、教育、管理、奖惩和监督等重要问题。

(五)重要工作领导小组人员构成事项。

(六)其他需要党组集体决策的人事事宜。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包括:

(一)研究决定年度经费预算及需追加的经费开支;经批准的年度单位预算在执行中的重大变动事项。

(二)审议基建、装修、养护等经费支出较大的工程。

(三)研究决定其他需要党组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

第八条 大额资金的使用包括:

(一)5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

(二)固定资产的处置事项。

(三)研究决定涉及职工福利待遇的重大事项。 

(四)未纳入预算的经费与开支。

(五)其他需要党组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研究决定其他需要党组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及要求

第十条 中心党组集体研究决策重大事项,按下列程序及要求进行:

(一)会前准备阶段

1.确定议题。提交中心党组会议审议的议题,一般由分管领导提出,办公室汇总报党组书记审定。除需紧急议决的事项外,一般不临时安排议题。

2.会议准备。议题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科室准备。对重大问题和重要议题,在会前要充分调研、协调和论证,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必要时准备可供选择的两套以上方案,会前将资料分发到党组成员。

3.会前酝酿。对拟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方案,必要时,会前应当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再由党组书记与有关班子成员进行酝酿。

4.会议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在会议召开前1-2天通知到与会人员,由办公室负责将党组会议议题相关讨论材料分别送党组成员,以便会前熟悉、酝酿。确实无法送达的,应以电话或其他形式通知。

(二)会中决策阶段

5.会议讨论。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应当按照规定议题和议程进行。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讨论之前由议题提出部门或分管领导作情况说明,然后由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党组书记应当末位表态,综合各方面意见提出建议方案,提请会议表决。

6.会议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表决。

(三)会后实施阶段

7.组织实施。对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党组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有关责任领导和科室应抓好贯彻落实。

8.监督检查。对党组会决策的执行落实情况应及时进行监督检查。除依法依规应当保密的外,决策执行落实情况应当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接受监督。

9.调整完善。及时了解掌握决策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必要时可以按照程序对有关具体事项予以适当调整完善,确保决策顺利实施。

第十一条 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可请相关人员列席党组会议,列席人员可就相关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十二条 局党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做好会议记录,载明会议名称、时间、主持人、参会人员、列席人员、请假人员、记录人员、每项议题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意见和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 实行党组负责人末位发言制度。党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党组负责人在其他党组成员全部发表意见后再发言。

第十四条 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研究决定的,党组书记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其他党组成员通报。

第十五条  讨论和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党组会议作出决定后,由班子成员按职责范围和分工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党组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有关规定,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和其他有关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

中共衢州市柯城区机关事务保障中心党组         2019年8月15日印发

中心各科室:

《柯城区机关事务保障中心党组“三重一大”议事规则》经中心党组研究修订,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中共衢州市柯城区机关事务保障中心党组

2019年8月15日

柯城区机关事务保障中心党组“三重一大”

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党组集体领导作用,加强民主性、科学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特制订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顾全大局,坚决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的各项决定、决议,正确处理中心与局部的关系。

第二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会议决定。

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服从党组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

第三条 党组书记是实施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局党组其他成员,对分管的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党组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有关规定,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和其他有关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

第二章 重大事项范围

第四条 本规则所指“重大事项”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等。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包括:

(一)研究决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传达上级重要会议、决定、决议、文件和指示精神,并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方案、措施。

(二)研究决定本单位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研究决定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党的建设方面事项;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三)审议本单位年度预决算、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四)研究决定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问题。

(五)研究决定重要信访事件的处理和人大、政协提(议)案的回复办理。

(六)其他需要党组集体决策的事项。

第六条 重要干部(人事)任免包括:

(一)审定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

(二)研究本单位内设机构职能配置及调整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决定本单位人才队伍建设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的重要问题。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人事)任免、推荐、考核、表彰、奖励和处分等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干部(人事)的培养、选拔、晋级、交流、教育、管理、奖惩和监督等重要问题。

(五)重要工作领导小组人员构成事项。

(六)其他需要党组集体决策的人事事宜。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包括:

(一)研究决定年度经费预算及需追加的经费开支;经批准的年度单位预算在执行中的重大变动事项。

(二)审议基建、装修、养护等经费支出较大的工程。

(三)研究决定其他需要党组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

第八条 大额资金的使用包括:

(一)5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

(二)固定资产的处置事项。

(三)研究决定涉及职工福利待遇的重大事项。 

(四)未纳入预算的经费与开支。

(五)其他需要党组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研究决定其他需要党组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及要求

第十条 中心党组集体研究决策重大事项,按下列程序及要求进行:

(一)会前准备阶段

1.确定议题。提交中心党组会议审议的议题,一般由分管领导提出,办公室汇总报党组书记审定。除需紧急议决的事项外,一般不临时安排议题。

2.会议准备。议题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科室准备。对重大问题和重要议题,在会前要充分调研、协调和论证,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必要时准备可供选择的两套以上方案,会前将资料分发到党组成员。

3.会前酝酿。对拟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方案,必要时,会前应当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再由党组书记与有关班子成员进行酝酿。

4.会议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在会议召开前1-2天通知到与会人员,由办公室负责将党组会议议题相关讨论材料分别送党组成员,以便会前熟悉、酝酿。确实无法送达的,应以电话或其他形式通知。

(二)会中决策阶段

5.会议讨论。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应当按照规定议题和议程进行。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讨论之前由议题提出部门或分管领导作情况说明,然后由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党组书记应当末位表态,综合各方面意见提出建议方案,提请会议表决。

6.会议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表决。

(三)会后实施阶段

7.组织实施。对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党组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有关责任领导和科室应抓好贯彻落实。

8.监督检查。对党组会决策的执行落实情况应及时进行监督检查。除依法依规应当保密的外,决策执行落实情况应当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接受监督。

9.调整完善。及时了解掌握决策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必要时可以按照程序对有关具体事项予以适当调整完善,确保决策顺利实施。

第十一条 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可请相关人员列席党组会议,列席人员可就相关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十二条 局党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做好会议记录,载明会议名称、时间、主持人、参会人员、列席人员、请假人员、记录人员、每项议题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意见和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 实行党组负责人末位发言制度。党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党组负责人在其他党组成员全部发表意见后再发言。

第十四条 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研究决定的,党组书记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其他党组成员通报。

第十五条  讨论和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党组会议作出决定后,由班子成员按职责范围和分工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党组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有关规定,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和其他有关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

中共衢州市柯城区机关事务保障中心党组         2019年8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