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0257773966XH/2018-328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区府办 | 成文日期: | 2018-09-26 | ||
发文字号: | 柯政办发〔2018〕60号 | 有效性: | 有效 |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衢州市柯城区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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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CD01—2018—0003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柯政办发〔2018〕60号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衢州市柯城区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柯城区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衢州市柯城区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条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激发市场活力,加大“最多跑一次”改革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浙政办发〔2014〕83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住所(经营场所)指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或营业场所等事项,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和确定司法、行政地域管辖的依据;所称生产经营场所是指企业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所称企业是指在本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各类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参照执行。 第三条 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要遵循合法规范、便捷高效、宽进严管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应当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经营场所)前依法申请变更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不具有确认房产权属、认定房屋使用属性或作为征收补偿依据的作用。 第五条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应详细填报。申请人无法填报住所(经营场所)详细地址的,应当确保地址信息的真实有效。 第六条 企业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并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申请人应当对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及其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市场监管部门对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 第七条 推行“一址多照”,放宽对电子商务、股权投资、软件设计、文化创意、创客空间、众创空间等现代服务产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要求,在符合多个企业共同日常办公的合理需求的情况下,同一地址可以作为2个以上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第八条 推行“一照多址”,对无需前置审批的企业在本区范围内增设经营场所的,可以选择分支机构登记,也可以申请将经营场所登记于上一级企业营业执照上,无需另行申请分支机构登记。对需要前置审批的企业申请办理“一照多址”,如许可证件上已记载生产经营场所的,可参照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不适用本条款。 第九条 在符合文明城市创建要求的情况下,申请人以住宅(包括辅房、架空层、车库)从事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提供商除外)、计算机数据处理、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文化创意、动漫游戏开发、翻译服务、工业设计、股权投资、创客空间、众创空间、便利店等无污染、不扰民、便民的行业,或者仅作为企业通讯联络功能使用的,允许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请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遵守公序良俗,承诺主动消除不良影响。 工业用地临时改变土地使用用途,须经国土、规划部门审批并仅可以作为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以及旅游、物品储运、农产品销售运营等可以临时改变土地使用用途行业的住所(经营场所)。 城中村、农村等非环境敏感区域的住宅,可以参照经营性用途进行注册登记。 第十条 利用负面清单管理,分类实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 负面清单外的,申请人只需提交载明住所(经营场所)相关信息和承诺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表(信息表见附件),不再需要提交权属证明和租赁协议等场所证明材料。 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的行业和区块及场所证明材料提交要求详见附件。负面清单由区政府制定、发布,并根据工作需要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建筑安全、安全生产以及国家安全等要求,申请人不得以下列场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一)违法建筑; (二)经鉴定的危房; (三)征收、拆迁的房屋; (四)非规划为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 (五)不符合文明城市创建要求的住宅小区内; (六)军队、武警等单位所有、属于专项管理的房屋; (七)其他不适宜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建筑物。 第十二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每年新登记和变更过住所(经营场所)的主体按一定的比例进行随机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对查无下落的主体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企业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不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罚。对不如实申报住所(经营场所)而取得工商登记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并实行信用惩戒。 对利用违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规划、住建、国土、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违反安全生产或环境保护等综合治理要求的,由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各部门协作进行联合惩戒。 第十三条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文件修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衢州市柯城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负面清单 附件1 衢州市柯城区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
附件2 衢州市柯城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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