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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七里乡 成文日期: 2018-07-30
发文字号: 七政〔2018〕31号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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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里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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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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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政〔2018〕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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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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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七里乡农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02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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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七里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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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村:

为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进一步推进新农村建设,规范农村建房及用地管理,促进我乡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根据柯政发〔2015〕29号《柯城区村庄布点规划》、柯政办发〔2016〕73号《衢州市柯城区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外农民建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要求,结合本乡实际,现就规范全乡农民建房的管理,特制订如下办法:

一、成立农民建房管理领导小组

1.成立乡农民建房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林利奇、周  童

副组长:王小帅、麻鲜明

成  员:汪建军、童雪芳、黄  蓉、翁益平、郑国红、马  晴

领导小组下设农民建房监管和农民建房管理办公室,麻鲜明同志兼任农民建房监管办公室主任,成员有:朱敏、陈梅;王小帅同志兼任农民建房管理办公室主任,成员有:欧阳涛、陈溢超、孙红升、吴颖芝、余大伟、各驻村干部

2.各村成立以党支部负责人为组长、各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及相关人员为成员的村农民建房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村农民建房资格审查、批后巡查监管等工作。

二、乡村农民建房管理领导小组、站所队的职责

1.乡农民建房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和牵头做好全乡农民建房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村做好农民建房的政策宣传工作,协调和指导好农民建房的四邻协议的签订;协助各村做好土地调剂使用和权属变更,联系规划部门做好村庄规划编制;严格审查建房农户的申请报告、家庭和住房等基本情况,指导和督促各村做好农民建房的初审和报批;指导规划站、国土所、执法中队做好农民建房的踏勘、审查、放样、打桩及建新房拆旧房(一户一宅)工作;监督规划站做好农民建房的层数、层高、外挑尺寸和风貌管控工作,国土所做好违法用地查处工作,执法中队做好违法用地、违章建筑的日常巡查、监管工作等。

村农民建房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核实建房户及其近亲属现有住房、家庭成员、户籍关系等真实情况;协调农户做好四邻协议的签订,配合做好用地的调剂、调整、安排工作;及时做好符合建房户的预审和报批工作,及时拆除或收储建新房农户的原有住房;配合做好村庄规划编制;做好违法用地、违章建筑的巡查和监管工作。

农民建房监管办公室:负责对农民建房审批、批后监管和违法查处进行全面监督。

2.乡规划站:负责农民建房的选址、四邻协议的审查及农户基本情况联审工作,做好规划审批及农民建房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做好村庄规划编制;协助执法中队做好违章建筑的巡查、监管工作,做好农民建房的层数、层高、外挑尺寸和风貌管控工作。

3.乡国土所:负责农民建房的选址、用地情况及农户基本情况联审工作,做好农转用及建房用地报批工作和农民建房的监督管理工作;做好违法用地查处工作、协助执法中队做好违章建筑的巡查和监管工作。

4.乡执法中队:负责农民建房的选址、放样及建设的巡查监督工作;做好违法用地、违章建筑的日常巡查、监管工作。发现违法用地、违章建筑及时制止。

三、建房认定标准

1.可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情形:

(一)满足以下分户条件,且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1)父母原则上随农业户口子女申请建房,四世同堂的可分两户。

(2)有两个及以上儿子的,年满22周岁的儿子可单独分户。

(3)有两个及以上女儿,入赘招婿的女儿可单独分户。

(二)因国家、集体建设,或因危房、灾毁、地质灾害等需要重建、迁建的。

(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不予受理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情形:

(一)将宅基地上建筑物转让、出租、出售、出借、抵押、赠与等情形,或者改为经营性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

(二)符合分户条件,但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法定面积标准的。

(三)原有住房因拆迁或宅基地换公寓等已享受安置政策的。

(四)政府扶养照顾的孤寡老人、五保户申请宅基地的。

(五)夫妻双方已有住房,离婚后根据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等相关司法文书放弃住房,未组成新家庭的。

(六)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批准的其他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入建房人口:

(一)已婚尚未有子女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符合再生育条件且已领取准生证的,按计划生育政策已经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1个建房人口。

(二)原户口在本村的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在校学生(包括在读研究生,大、中专院校)、正在服刑人员,可计入建房人口。

(三)配偶、子女为非农业人口,子女尚未成家随父母居住,且未享受政府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可计入建房人口。

(四)世居在本村的招商户、土地征收农转非人员、依法办理收养登记的人员,不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编制且未享受房改、政府保障性住房政策的。

(五)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允许的其他情形。

4.农民宅基地面积(按垂直投影计算)标准:

4人及4人以下的户不得超过110平方米,5人及5人以上的户不得超过125平方米。

5.健全完善村规民约,落实建房奖励本金制度。根据衢政发〔2016〕14号、柯政办发〔2016〕73号等文件要求,将该项制度纳入到村规民约,明确奖励本金收取额度和管理机制。实行村级“专款专管”,设立专门账户,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管理。

各行政村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占用建房奖励本金,违者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6.农民建房规划控制技术标准:

(一)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三层,檐口高度原则上不超过10米,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11米;日照间距系数按1:1—1:1.2控制,拆建、扩建的可适当降低标准。

(二)农民建房鼓励采用村居设计通用图,确需单独设计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并应符合村庄风貌要求。

四、农民建房联合审批程序

1.村级审查。村农民建房管理领导小组收到农户建房申请后,按照“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网格先审”的要求,经所在网格初审后报村农民建房管理领导小组集体讨论通过后,将建房户名单、规划选址等事项在村务公告栏等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农民建房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签署意见后并收集建房户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情况、建房情况等相关资料上报乡农民建房管理办公室审查。

2.联合选址。参与人员:国土所、规划站等站所工作人员以及驻村干部、村农民建房管理领导小组人员(建房户所在网格的网格长及专、兼职网格员必须到场)。

乡农民建房管理办公室收到村农民建房管理领导小组提交的建房申请后,乡农民建房管理办公室主任组织上述人员召开建房联席会议,并对符合建房资格的拟建房户进行现场联合选址踏勘对建房户四邻协议等相关资料收集完善。国土、规划等站所不得自行组织到现场选址踏勘。

3.现场告知。经现场踏勘调查,不符合建房条件的,现场告知农户并由村农民建房管理领导小组退还申请和相关资料并说明原因。

4.联合审批。农民建房严格执行网格先审、村级接收、乡审批、部门备案的程序,建房审批按照“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乡农民建房管理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季度定期召开农民建房联合审批会议,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召开。

联合审批会议需涉及乡农民建房管理领导小组的三分之二小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在集中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并出具审批意见,在七日内在乡政府公告栏进行公示。

5.批后公布。乡政府应自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将建房户名单、建房地址、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层数、高度等事项在乡政府公告栏进行公布。

6.缴纳建房奖励本金。乡农民建房管理办公室通过钉钉群、微信群等方式将批后公布情况告知各网格,由网格长通知建房户将奖励本金交村经济合作社。

五、农民建房的联合巡查

联合巡查工作实行村农民建房管理领导小组、国土、规划、执法中队联动负责,主要承担农民建房批后“四到场”管理和动态巡查防控,及时发现和查处未批先建等违法建设。

1.批后“四到场”管理

(一)定位放样到场。建房户获得审批许可后提出放样申请,乡农民建房管理办公室收到申请后,组织国土、规划、执法中队等站所队人员及村农民建房管理小组人员、建房户所在网格的网格长及专、兼职网格员联合到场,严格按照审批内容现场勘定四至、定位放样。村农民建房管理领导小组不得单独放样。

(二)基槽验线到场。建房户完成基槽开挖后,向村农民建房管理领导小组提出申请,乡农民建房管理办公室收到申请后,组织国土、规划、执法中队等站所队人员联合到场复核,测量基槽开挖位置、深度、宽度是否与定位放样及施工图一致。

(三)基础复核到场。建房户完成基础浇筑后,向村农民建房管理领导小组提出申请,乡农民建房管理办公室收到申请后,组织规划、国土、执法中队等站所队人员联合到场复核,测量基础长度、宽度、基底面积等是否与审批内容一致。

(四)主体完工复核到场。房屋结顶前向村农民建房管理领导小组提出申请,乡农民建房管理办公室收到申请后,组织国土、规划、执法中队等站所队人员联合到场复核,复核在建房屋的层数、层高、外挑尺寸和高度等是否符合审批要求。

2.动态巡查防控

(一)村农民建房管理领导小组巡查防控。

(1)健全网格日常巡查和专职网格员报告制度。

(2)对违法违规建设做到当天发现当天制止,并责成当事人立即自拆,对不听劝阻的,当天报告乡农民建房管理办公室。

(3)协助乡农民建房管理办公室开展执法活动。

(4)监督建房户严格按照审批要求进行建设。

(二)乡农民建房管理办公室人员巡查防控。

(1)乡农民建房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农民建房的日常巡查监管,坚决制止和处理各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2)乡农民建房管理办公室无法独立完成拆除违法建设时,乡政府向区“三改一拆”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启动联动机制。

(3)实行周报制度。乡农民建房管理办公室每周向区“三改一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违法违规建房查处情况。

(4)乡农民建房管理办公室人员及其村农民建房管理领导小组人员应加强巡查和监管,发现违法用地、违章建筑及时制止。对巡查情况要进行详细记录。

3.违法查处措施

(一)对未批先建,改变土地权属、用途,突破原有审批规模和规定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违章建设的农民建房及其他建筑设施,由乡农民建房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人员及时制止,下达停建和整改通知书,对不听劝阻的由乡建房管理领导小组牵头组织人员予以拆除。对擅自占用基本农田用于违章建设的和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乡农民建房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人员坚决予以强制拆除。

(二)未经审批私自调换土地进行违章建设加工厂房、设施农用地等其他建筑设施的,村农民建房管理领导小组要及时制止,并及时向乡农民建房管理办公室汇报。由乡农民建房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人员及时制止,下达停止建设和整改通知书,对不听劝阻的由乡农民建房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人员坚决予以强制拆除。

(三)对农户新建住宅,未按规定拆除、处理原有住房的,由乡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拆除处理,逾期不拆除处理的,由乡政府予以强制拆除处理。

六、农民建房的联合验收

联合验收工作由乡农民建房管理办公室牵头,由乡农民建房管理办公室承担各村农民建房竣工验收审查审核工作,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村农民建房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农房是否具备验收条件进行初审;国土、规划、执法中队等站所队根据审批文件内容及图纸逐项进行核验。

1.申请验收条件

(一)建房审批的各项工程内容全部竣工,外墙装饰完毕。

(二)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均按要求拆除。

(三)建筑垃圾清运到位。

(四)审批内容载明的其他事项。

2.联合验收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层高、层数、檐口高度、建筑总高度等是否按审批内容实施。

(二)建筑结构是否按图施工,建筑立面、色彩,庭院面积、围墙高度等是否按审批内容实施。

3.验收程序

(一)房屋竣工后,由建房户向村农民建房管理领导小组提出验收申请,村农民建房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接收并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报乡农民建房管理办公室组织验收。

(二)乡农民建房管理办公室组织规划、国土、执法中队等站所队人员到场验收。

(三)乡农民建房管理办公室根据验收情况,对符合审批内容的出具竣工验收意见;对不符合审批内容的提出整改要求,整改至符合要求的按以上程序重新组织联合验收。

乡农民建房管理办公室及各相关站所队工作人员、村农民建房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在农民建房报批和审批中应全心全意做好服务,遵照规定按时做好各项工作,不得刁难农户,不得吃、拿、卡、要,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批人情地;如有违反,由纪委、监察等部门予以坚决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上级机关部门及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此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乡农民建房管理办公室对此管理办法负有解释权。

柯城区七里乡人民政府

2018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