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柯城区营利性文化课程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征求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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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柯城区营利性文化课程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2)》在网上公示征求意见。对以上设置标准有意见反映的,请于2018年8月9号下班前将意见发送至邮箱:yjk3028683@163.com,谢谢您的配合! 柯城区教育体育局(文化局) 2018年8月2日
柯城区营利性文化课程培训机构 设置标准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加强衢州市柯城区营利性文化课程培训机构的设置与管理,进一步规范其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标准所称营利性文化课程培训机构,是指经属地教育主管部门许可、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和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区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专门从事以中小学学生为主要对象的文化课程类培训服务的营利性非学历培训机构。 本标准所称文化课程培训服务,是指中小学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等文化学科及其延伸类的项目培训服务,不包括音乐、舞蹈、书画、摄影、演讲、主持等艺术特长类培训服务,球类、棋类、游泳、武术、健美操、跆拳道等体育竞技类培训服务。 职业技能类等其他培训机构以及从事婴幼儿托管、婴幼儿照护的市场服务机构不适用本标准。 专门举办艺术特长类、体育竞技类、职业技能类的培训机构,不纳入教育部门前置许可,直接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名称中不得使用“教育”“学校”字样;若开设文化课程培训,须按本标准报经柯城区教育主管部门许可。 本标准适用于在柯城区航埠镇、石梁镇、石室乡、华墅乡、沟溪乡、姜家山乡、七里乡、九华乡、万田乡、府山街道、花园街道、荷花街道、信安街道、双港街道、衢化街道,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新新街道、黄家街道辖区范围内的营利性文化课程培训机构。 第三条(举办者) 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相应条件。 (一)法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自然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联合举办者: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培训机构开办资金的,应明确各举办者计入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及相应占比。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第四条(机构名称) 培训机构名称应与其办学类别相符合,应与工商登记管理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符合。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中文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对外使用的名称应与批准的名称一致。 培训机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表述、组织形式组成。 (一)行政区划名称:一般采用“衢州市+柯城区”结构。 (二)字号:不得以个人姓名作字号,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三)行业表述:一般表述为“XX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或XX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可以体现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等,如“英语培训中心” “英语教育培训中心”。 (四)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全称举例:衢州市柯城区XX培训中心有限公司、衢州市柯城区XX教育培训有限公司。 第五条(开办资金) 举办者申请筹设、正式设立培训机构,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办学出资义务。开办资金数额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但不少于50万元。 投入培训机构的资金和资产须经法定机构验定,并计列在培训机构法人名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 第六条(场地设施) 申请设立培训机构,应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并依法通过房屋安全鉴定、消防行政许可(备案)、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等,采光、照明、通风、排水良好。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它有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作为培训机构的注册及办学场所,办学场所应设置在第一层、第二层或第三层。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并应制订安全应急预案。 培训机构办学场所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二,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培训机构不得举办寄宿制,不能安排学生寄宿。 向学员提供餐饮服务的培训机构,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其经营场所应符合《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申请办学许可时,需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在《民办培训机构正式设立申请表》中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签署食品经营的许可意见。 第七条(章程制度) 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章程,举办者根据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办学和管理活动。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名称、性质、地址、办学宗旨、办学类型、办学的业务范围、资产来源及管理使用原则、决策机构(包括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举办者、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机构终止程序及资产处理办法、章程修改程序、党组织建设等。 培训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性文件要求和章程规定,建立健全行政、教学、安全、收退费、资产、财务、人事、档案、信息公开等各项配套管理制度。 第八条(决策机构)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行政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培训机构应建立以行政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的执行机构,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 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未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严重失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未曾担任近3年因违法被吊销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登记证的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一般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具有教育管理或教师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且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管理经验。 第九条(教职员工) 培训机构应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并与所聘教师签订劳动合同。单个教学场所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在编教师。 培训机构所聘任的从事文化课程的专职教师应具有相应教师资格,并具有与授课内容相应的教学经历,其他专职教师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培训机构聘任外籍教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关部门的准入和资格认定手续证件。 培训机构应有专职财务人员和安保人员。 培训机构聘请的所有教职员工要求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培训机构应严格把关,有犯罪记录或传染病者,不得聘请为教职员工。 第十条(培训项目、课程及教材) 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培训,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 培训机构应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不得超出培训对象所处年龄阶段的课程标准。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收费标准、上课时间等应向社会公布。 培训机构应选用与其培训项目及培训计划相匹配的教材。涉及引进教材的,应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培训机构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方式提供教学服务的,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信息网络方面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培训合同) 培训机构应与被培训人员监护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培训合同,该合同应当包括培训的目标、内容、时间、师资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申请办学许可时,需提供培训合同样本。 第十二条(分公司) 培训机构在法人办学许可证所载地址之外的场所开展培训活动的,应依法依规设立分公司。未经拟设分公司属地办学许可,不得擅自增设分公司。 分公司审批标准和本审批标准相同。 名称统一规范为“培训机构全称+XX(所在地、道路或楼宇名称等)分公司”。 第十三条(审批流程) 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文化课程培训机构的,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举办者到属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名称预先核准。 (二)举办者以经预核准的名称,向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或柯城区教育主管部门递交相关材料,或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网上递交材料,申请办学许可。 (三)许可通过后,凭办学许可证到属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营业执照。 现有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培训机构的,应按照国家及省相关部门规定进行财务清算,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提交材料)
第十五条(施行时间)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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