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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柯城区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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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城区光伏小康工程收益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7-04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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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城区光伏小康工程收益资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光伏小康工程”实施方案》(浙扶贫办20161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光伏小康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浙扶贫办201619号)和《关于扎实推进光伏小康工程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扶贫办201710号)文件精神,结合柯城区扶贫重点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及低收入农户增收目标,制定本资金管理办法。

一、资金来源

柯城区光伏小康工程实行资本化运作,由区国资委出资15000万元入股衢州市同景新能源有限公司地面光伏项目,双方以投资协议的方式明确合作期为20年,区国资委每年按出资额11%收取固定收益(1650万元)。

二、资金结算

衢州市同景新能源有限公司每年按照《柯城区光伏小康工程项目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规定期限向柯城区国资委支付当年度的固定收益(1650万元)。柯城区国资委在收到固定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转入区财政局扶贫专户。

三、扶持对象

1、持股的102个原扶贫重点村;

2、2018年新认定的扶贫重点帮扶村;

3、经认定并录入浙江省扶贫信息管理系统的低收入农户;

4、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成效明显的经营主体。

四、扶持内容

1、扶贫重点村发展资金补助;

2、低收入农户子女就学补助;

3、低收入农户扶贫健康保险

4、经营主体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补助;

5、其他带动或直接促进低收入农户增收的项目。

五、资金分配

1、光伏小康工程收益资金的部分用于持股的原扶贫重点村发展资金补助。由区农业局按照《柯城区集中实施光伏发电项目消除集体经济薄弱村收益分配管理办法》(柯消薄办〔20182号)文件,于每年11月份前提出补助分配方案。补助资金由区扶贫专户转至区农业局,由区农业局统一拨付行政村。

2、光伏小康工程收益资金的部分用于2018年新认定的扶贫重点帮扶村发展资金补助,由区扶贫办按照低收入农户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3、光伏小康工程收益资金的部分用于低收入农户子女就学补助,由区扶贫办负责制定方案和组织实施。

4、光伏小康工程收益资金的部分用于低收入农户扶贫健康保险,由区扶贫办负责制定方案和组织实施。

5、光伏小康工程收益资金的剩余部分统筹用于来料加工以奖代补、扶贫小额贷款贴息、低收入农户产业发展项目以及其他带动或直接促进低收入农户增收的项目补助,由区扶贫办按照相关项目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六、资金监管

1、柯城区国资委负责将光伏小康工程固定收益转入区财政局扶贫专户。

2、区扶贫办负责光伏小康工程资金收益分配方案编制,会同区财政局不定期组织检查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3、区财政局负责光伏小康工程收益资金的拨付、监管,会同区扶贫办不定期组织检查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4、区农业局负责提出持股的102个原扶贫重点村每年资金分配方案,确保省级扶贫重点村每年增收不少于6万元,并及时将资金拨付至行政村。

七、其

   本资金管理办法由区扶贫办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正式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