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3080209330028XR/2018-5033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区征迁办 | 成文日期: | 2018-07-21 | ||
发文字号: | 有效性: |
因旧城区改建公共利益的需要,柯城区人民政府作出《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斗潭片区危旧房治理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柯政发〔2017〕第143号),于2017年11 月2日发布《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斗潭片区危旧房治理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决定的公告》并附《斗潭片区危旧房治理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本项目签约搬迁期限45天,自2017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被征收人郑小汪位于衢州市西安路3-3号的房屋在斗潭片区危旧房治理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为了保证斗潭片区危旧房治理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及《斗潭片区危旧房治理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郑小汪位于衢州市西安路3-3号的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内容详见《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附件)。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柯政征补字〔2018〕第12号)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
2018年5月4日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柯政征补字〔2018〕第12号
被征收人:郑小汪,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姜家山乡三山村中山西路门35号,身份证号330802xxxxxxxx0013。
被征收房屋地址:衢州市西安路3-3号。
因旧城区改建公共利益的需要,柯城区人民政府作出《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斗潭片区危旧房治理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柯政发〔2017〕第143号),于2017年11 月2日发布《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斗潭片区危旧房治理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决定的公告》并附《斗潭片区危旧房治理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为衢州市柯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衢州市柯城区征迁管理办公室。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北门街、南至斗潭湖、西至衢江中路、北至西安路。本项目签约搬迁期限45天,自2017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被征收人郑小汪位于衢州市西安路3-3号的房屋已列斗潭片区危旧房治理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该房屋建筑面积为27.16平方米,房屋用途为商业,该房屋系混合结构。经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金华凯宝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规划有限公司评估,被征收房屋的评估金额为944706元(不含装修、附属物价值)。2017年11月11日,被征收房屋及安置房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示,嗣后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分户初评报告。
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经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相关工作人员与被征收人进行了多次商谈,均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衢州市柯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8年1月3日报请本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提出了《关于斗潭片区危旧房治理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被征收人郑小汪的补偿决定方案》:
一、货币补偿及相应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27.16平方米×34783元/平方米=944706元(详见评估报告,报告编号:金凯宝斗潭房征估字〔2017〕第40053号);
(二)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944706元×5%=47235元;
(三)搬迁费:27.16平方米×30元/平方米=815元;
(四)临时安置费:944706元×4‰×12个月=45346元;
(五)配合调查评估奖:0元;
(六)按期搬迁腾空奖励:0元;
(七)单元(组)奖、楼幢(片)奖:0元;
(八)货币化安置奖励:0元;
(九)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22882元(详见评估报告,报告编号:金凯宝斗潭房征估字〔2017〕第40053号);
(十)被征收房屋附属物价值的补偿:0元(详见评估报告,报告编号:金凯宝斗潭房征估字〔2017〕第40053号)。
合计:1060984元。
二、产权调换及相应标准
(一)产权调换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价值:27.16平方米×34783元/平方米=944706元(详见评估报告,报告编号:金凯宝斗潭房征估字〔2017〕第40053号);
2、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944706元×5%=47235元;
3、搬迁费:(27.16平方米×30元/平方米)×2=1630元;
4、临时安置费:944706元×4‰×24个月=90692元(暂按24个月计,具体在安置房交付结算时据实结算);
5、配合调查评估奖:0元;
6、按期搬迁腾空奖励:0元;
7、单元(组)奖、楼幢(片)奖:0元;
8、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22882元(详见评估报告,报告编号:金凯宝斗潭房征估字〔2017〕第40053号);
9、被征收房屋附属物价值的补偿:0元(详见评估报告,报告编号:金凯宝斗潭房征估字〔2017〕第40053号)。
合计:1107145元。
(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
被征收人可在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其他按期签约的被征收人分别按签约批次摇号选房和签约顺序选房结束后10日内,根据2017年11月16日公布的《斗潭片区危旧房治理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房选房办法》在公示的产权调换房屋剩余房源中选择产权调换房屋,逾期不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由柯城区人民政府另行确定。产权调换房屋信息及价值详见2017年11月10日公布的《斗潭片区危旧房治理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斗潭东、西区产权调换房屋(商业)评估价格公示表》,具体以产权调换房屋评估报告为准。
(三)价差结算
被征收人按本条第(一)款确定的补偿金额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结算价差。
本区人民政府对上述补偿决定方案进行了审查,认为衢州市柯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有关规定,并已将《关于斗潭片区危旧房治理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被征收人郑小汪的补偿决定方案》送达被征收人。
在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搬迁期限内,经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多次做工作,被征收人要求按两层面积计算赔偿,其要求均不符合《斗潭片区危旧房治理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经衢州市柯城区征迁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的多次做工作,双方无法就征收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协议,且被征收人收到《关于斗潭片区危旧房治理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被征收人郑小汪的补偿决定方案》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就补偿方式作出选择。为了保证斗潭片区危旧房治理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区人民政府就郑小汪所有的位于衢州市西安路3-3号的房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郑小汪所有的位于衢州市西安路3-3号的房屋,按照《斗潭片区危旧房治理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给予货币补偿安置。
(一)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总金额为1060984元。前述款项于本补偿决定送达之日即可支付。
(二)被征收人经房屋征收部门催告后,仍不领取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依法向提存机关提存前述补偿款项。
二、限被征收人郑小汪于收到本决定书十五日内与衢州市柯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衢州市西安路3-3号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移交手续。
三、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衢州市西安路3-3号(郑小汪)征收补偿表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
2018年5月4日
附件
衢州市西安路3-3号(郑小汪)征收补偿表
补偿方式 | 补偿决定补偿标准(元) | |||||||||
合计 | 被征收房屋价值 | 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 | 搬迁费 | 临时安置费 | 配合评估奖 | 按期腾空搬迁奖励 | 单元(组)奖、楼幢(片)奖 | 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 | 附属物价值的补偿 | |
货币补偿 | 1060984 | 944706 | 47235 | 815 | 45346 | 0 | 0 | 0 | 22882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