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020026215051/2017-501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7-02-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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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08020026215051/2017-50118
民政局
2017-02-13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17-02-13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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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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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民政办:
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政策是一项保民生、促公平的托底性、基础性制度安排,为进一步推进低保政策在基层更好更全面地落实,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省人大公告第18号)、《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5〕1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低保认定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的三个基本条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认定标准的,都有权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按户施保,不能按人施保。纳入保障的申请人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是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人员。
各乡镇(街道)民政办要按照《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省人大公告第18号)及《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5〕13号)来核算和评估申请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确保低保认定科学准确、公平公正。
二、规范低保审核审批程序
低保审核审批需履行“申请、调查评议、审核评议、审批评议、公示、发放”等六个程序。
(一)改进申请受理。申请人除如实提供致困相关材料外,还要如实提供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书面材料,并签署《柯城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和诚信承诺书》(附件1),填写《柯城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申报表》(附件2)。对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靠家庭供养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经本人或监护人和其他委托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财产认定应按照低保政策执行。其中靠子女赡养或夫妻一方扶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应将赡养费用或扶养费用计入其家庭收入。
(二)严把调查评议。乡镇(街道)民政办受理低保申请后,村(居)委会应协助做好对低保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认真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详细、真实记录入户核查情况,并有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入户调查结束后,通过建立村(居)民委会“一事一议”、“两会两票(村民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等制度使村(居)民参与到村(居)民委员会评议会议,对申请人申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核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保障村(居)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增加低保工作的透明度,并做好会议记录。
(三)落实亲属备案。要根据《关于建立柯城区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主职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待遇备案制度的通知》(衢柯民[2014]71号)要求,进一步打造“阳光低保”,在全区切实落实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主职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待遇备案制度。一是明确备案对象:村(居)两委主职干部是指村(居)党支部、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低保经办人员”是指区民政局全体干部、乡镇(街道)民政分管领导及民政助理员;“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正在申请或已享受低保待遇的相关人员均为备案对象。二是明确备案内容:必须如实申明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或村(居)两委主职干部的关系以及申请低保待遇的原因,如实提供家庭经济财产等相关证明材料。与申请人(或享受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低保经办人员”或村(居)两委干部,必须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加以说明,并对申请低保待遇的原因作出认可(或不认可)和承担责任的承诺。
(四)强化初审评议。乡镇(街道)是审核低保申请的责任主体,乡镇(街道)民政办根据村(居)委会入户调查和评议结果,再对低保申请家庭逐一入户核查,详细、真实记录入户核查情况,由乡镇(街道)核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及时召开以乡镇(街道)主要领导为组长的低保评议小组会议,由核查人员陈述申请低保家庭的基本情况,评议小组提出初审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
(五)注重公示环节。各乡镇(街道)民政办要严格执行低保审核审批公示制度,规范公示内容、公示形式和公示时限等。坚持“三评议、三公示”的原则,即:村(居)委会入户调查、评议结果在村(居)委会进行一榜公示,为进一步增强公示透明度必须在村民小组也同时进行公示;乡镇(街道)入户核查、审核评议、审核结果,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进行二榜公示;区民政局按不低于30%比例入户抽查、多部门联动评审及审批结果,在区民政局网站、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进行三榜公示,各公示期时间不得少于7天,并确保三次公示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六)规范公示内容。为进一步做好城乡低保规范化、标准化管理,统一三级公示内容(附件3),要设置统一固定的宣传栏(公示栏),做到民政惠民政策、社会救助工作程序、救助家庭基本情况公开透明。乡镇(街道)民政办长期公示民政各项惠民政策、办事工作程序、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依据、社会救助服务窗口的工作职责、低保审批公示等相关内容的宣传栏,对所辖乡镇(街道)申请低保待遇家庭的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财产情况、保障金额等内容公示。公示中要注意保护低保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低保无关的信息。
三、强化低保动态管理
(一)完善入户核查制度。各乡镇(街道)民政办要根据低保家庭成员、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定期入户核查;村(居)委会、各级驻村(社区)干部协助做好入户核查工作。入户核查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实施,核查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要分别在入户核查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的低保家庭可每年核查一次;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
(二)建立定期报告制度。乡镇(街道)民政办要熟悉掌握所辖村(居)民低保家庭基本情况,定期跟踪保障对象家庭变化,形成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建立低保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低保对象中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高龄老年人等特殊对象不需定期报告,由乡镇(街道)民政办定期上门采集信息。区民政局根据报告情况指导乡镇(街道)民政办对低保家庭的分类定期开展核查工作,根据按照审批程序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低保金审批工作。
(三)健全低保抽查制度。健全完善低保抽查制度,综合入户核查和多部门联动核实审批等方法,加大对低保家庭的抽查力度。区民政局每年要对所辖乡镇(街道)低保在保人员组织抽查,抽查低保家庭数量不少于总数的30%,抽查结果将作为绩效评价工作和分配低保资金的重要依据。
2017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