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12-19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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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区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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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水利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局属各科室站:
现将《柯城区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柯城区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细则
衢州市柯城区水利局
2016年12月13日
附件:
柯城区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细则(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小型水利工程检查及维修养护管理工作,保持工程良好性能和工作状态,确保水利工程运行安全,根据国家及水利行业有关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投入运行的小型水库和1万方以上的屋顶山塘(以下简称水库、山塘)以及20年一遇及以上的河道堤防工程,其它小型水利工程可结合工程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 维修养护范围包括大坝、泄洪、输水设施及其启闭机、配套建筑物与设施,以及大坝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堤防工程、配套建筑物与设施、生物防护工程、保洁以及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第二章 管理养护内容
第四条 水库(山塘)管理养护内容:
(一)坝体(坝趾区):主要检查有无渗漏、裂缝、塌坑、凹陷、隆起、蚁害及动物洞穴;近坝水面有无冒泡、漩涡等异常现象等。
1.迎、背水坡杂草、灌木清除,背水坡草皮修剪,要求确保草皮草的长度不超过10cm,根据情况及时对背水坡进行补撒草籽作业,背水坡草皮退化严重的大坝须重新撒播草籽;
2.坝顶及背水坡局部坑洼、凹陷土方修补回填(每处回填方量小于1m³);
3.坝顶及背水坡局部坑洼、凹陷土方修补回填(每处回填方量小于1m³);
4.坝身及坝前库面垃圾捡拾,局部破损的砼进行修复(每处破损面积小于5m²);
5.检查坝体有无白蚁活动迹象,存在白蚁活动迹象的须及时汇报;
6.大坝有渗漏明流的及存在坍洞,可能影响坝体安全的,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和所在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相关人员。
(二)溢洪道:主要检查有无堵塞、拦鱼网,岸坡及边墙是否稳定,溢洪时是否会冲刷坝体及下游坝脚等。
1.清理阻碍泄洪的装置,如拦鱼网、拦鱼杆等,及时清理堆积在溢洪道内的垃圾、土石方,清理溢洪道两侧影响泄洪的杂草、灌木;
2.局部破损的砼进行修复(每处破损面积小于5m²);
3.每季度须对闸门和启闭系统进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超出维修养护范围的及时上报(闸门平整度和变形检查,闸门止水检查,闸门防腐检查和防腐处理,闸门槽异物清理等)。
(三)输、泄水涵(洞、虹吸管):主要检查进、出口有无渗漏,管(洞)身有无断裂、损坏及渗漏等情况。
1.每年检查放水系统次数不少于2次,清理影响放水系统正常工作的垃圾、杂物;
2.检查坝下埋管出水口有无漏水情况,对存在漏水的情况要及时报告水库所在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3.虹吸放水装置要求检查有无漏气情况,存在漏气情况的,及时维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4.及时清除闸阀、管身锈斑,除锈防腐工作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四)启闭设施:检查输、泄水闸门的启闭设施运行是否正常,操作是否灵活(启闭系统电气系统检查和易耗件、小件零件更换、维修,启闭机运转检查,润滑油补充,备品备件检查,备用电源启动运行检查、维修)。
(五)库区:检查库区是否存在占用水域或违法取土、乱倒垃圾等现象。
(六)上坝道路:要求及时清除道路上及两侧影响防汛车辆通行的杂草、灌木,修补坑洼,清理路面及排水沟中的落土、块石及垃圾等物,确保上坝道路畅通。
(七)管理房和启闭机房:检查有无漏水情况,修补剥落的墙面,整理屋顶瓦片等,保持门窗、地面的整洁,确保管理房和启闭机房正常使用。
(八)水雨情观测设施:保持水位尺完整,及时汇报缺失情况;检查水雨情遥测系统工作情况,发现存在故障的及时汇报,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九)检查安全警示标志、标识标牌等是否完整、清晰,检查抢险道路、观测设施等是否正常。
第五条 堤防管理养护内容:
(一)堤身结构:
1.堤顶:防浪墙是否完整,堤顶是否坚实平整,堤肩线是否顺直。有无凹陷、裂缝、残缺,相邻两堤防之间有无错动。是否存在硬化堤顶与土堤或垫层脱离现象。
2.堤坡:是否平顺,有无雨淋沟、滑坡、裂缝、塌坑、洞穴,有无害堤动物洞穴和活动痕迹,有无渗水散浸。排水沟是否完好、顺畅,排水孔是否正常,渗漏水量变化情况等。
3.堤脚有无发生淘刷。
4.混凝土结构有无溶蚀、侵蚀和冻害、破坏、老化等情况。
5.砌石结构是否平整、完好、紧密,有无松动、塌落、脱落、风化、架空等情况。
(二)护堤地和保护范围:背水堤脚以外有无管涌、渗水情况,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有无违法行为。
(三)堤岸防护工程:
1.坡式护岸:坡面是否平整、完好,砌缝紧密及填料密实程度,砌体有无松动、塌陷、脱落、架空、垫层淘刷现象,护坡上有无杂草、杂树和杂物等。浆砌石或混凝土护坡变形缝和止水是否完好,坡面是否发生局部侵蚀剥落、裂缝或破碎老化,排水孔排水是否顺畅。
2.墙式护岸:混凝土墙体相邻段有无错动、伸缩缝开合和止水是否正常,墙顶、墙面有无裂缝、溶蚀,排水孔排水是否顺畅。浆砌石墙体变形缝内填料有无流失,坡面是否发生侵蚀剥落、裂缝或破碎,排水孔排水是否畅顺。
3.护脚:护脚体表面有无凹陷、坍塌,护脚平台及坡度是否平顺,护脚体下部有无冲动、走失。
(四)防渗及排水设施:
1.防渗设施:保护层是否完整,有无断裂、损坏、失效。
2.排水设施:排水沟进口有无孔洞暗沟,沟身有无沉陷、断裂、接头漏水、阻塞,出口有无冲坑悬空。减压井井口工程是否完好,有无积水流入井内。减压井、排渗沟是否淤堵。排水体内有无堵塞。
(五)交叉建筑物及其堤防接合部:
1.穿堤建筑物与堤防接合部的结合是否紧密。
2.穿堤建筑物与土质堤防的接合部临水侧截水设施是否完好无损,背水侧反滤排水设施是否完好、无阻塞现象。
3.跨堤建筑物支墩与堤防的接合部是否有不均匀沉陷、裂缝、空隙等。
4.各种穿堤闸(涵)有无损坏,能否安全运用。
第三章 维修养护单位的落实
第六条 采用“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相结合的方式落实小型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单位。
第七条 社会化落实日常维修养护单位,各乡镇可组建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服务队,组织本乡本村人员,承包日常巡查、放水管理、保绿保洁、技术含量不高的小修小补等的管理维护。也可市场化落实维修养护。
(一)人员配备:根据水利工程管理需要,原则上每座水库、1万方以上屋顶山塘配备1名专职巡查员。乡镇集中配备若干名维修养护人员。
(二)人员条件:男性,年龄在18-55周岁,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岗位技能和协调能力;能胜任岗位职责的常驻本地村民,村主职干部不得参与。
(三)人员选拔:由所在村负责落实推选工作,乡镇进行资格审查,提出拟选用名单。拟选名单确定后,区水利局组织进行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后,由乡镇下发文件,成立维修养护服务队,承包本乡镇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
(四)划清巡查员和维修养护人员的工作界线。
1.巡查员主要承担水库(山塘)水利工程设施、库区的巡视,日常的放水管理,库面的保洁,安全保卫,渗漏的观测,雨水情观测,险情报告,维修养护情况的现场监督等工作。
2.维修养护人员主要承担坝体的维护、绿化养护、上坝道路的养护、启闭设备的维护、溢洪道清理、标识标牌的维护等工作。并承担水库(山塘)巡查员B岗职责。
第八条 对涉及上下游,左右岸不同乡镇管辖的堤防,统一由区水利局河道管理站作为管理责任主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市场化落实维修养护单位。
(一)维修养护企业资质:水利工程养护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应有“水利工程养护”或“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字样或具有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等建筑施工企业。
(二)维修养护人员:维修养护人员年龄男性不得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维修养护的人员中不得少于3名有水利中级技术职称,并上报区水利局备案。中标企业要为维修养护人员购买人身保险。
(三)管理养护设备(工器具):从业人员需穿戴统一防护服装,并佩戴上岗证件。需要的各类管护设备(工器具)由维修养护单位自行解决,应根据水库(山塘)、堤防特点和相关文件的规定,自行考虑相关设备,满足维修养护需要。
第九条 对水利工程沉降位移观测、安全评估、安全鉴定、白蚁防治、水文雨量观测设施维护、视频监控设备维护、信息管理平台维护等专业化要求高的管理事项,由区水利局统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落实专业化的维修养护单位。
第四章 落实资金保障
第十条 水利工程公益性(准公益性)标准化管理经费,每年由区水利局编报预算,由区财政统筹安排,纳入区级预算管理。
第五章 考核和奖罚
第十一条 水库(山塘)、堤防维修养护单位实行月度考核、季度考查、年度考评制度。使用《验收考核评分表》进行测评打分。评分表总分值均为100分,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90(含90分)分及以上为优秀,80分(含80分)-90分为良好,70分(含70分)-80分为合格,60分(含60分)-70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同时为充分调动管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将核定经费的百分之七十用于全年月度报酬,百分之三十用于年度绩效报酬。
(一)水库(山塘)月度考核由各乡镇农水站对管护人员进行考核,堤防维修养护考核由区河道管理站组织考核,按考核得分计发报酬。月度报酬=核定经费的百分之七十/12*月度考核分数的百分比。
(二)季度考核由区水利标准化管理办公室组织,每季度进行考查,按考核办法结合标准化管理信息平台统计数据,进行综合评分,得分作为年度绩效报酬的权重分。
(三)年度考评由区水利标准化管理办公室组织,联合乡镇对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进行考评。
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应在规定整改时限内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月度报酬按百分之五十发放,年度绩效报酬计为零。
(四)乡镇作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责任主体,接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根据维修养护单位(人员)工作开展情况,平时监督检查情况,信息平台运行情况,台帐资料完整情况,进行综合考评。作为乡镇年度水利工作综合得分和今后项目和资金安排依据。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由区水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