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局编制了《衢州市柯城区财政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衢州市柯城区财政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衢州市柯城区行政中心9号楼

办公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冬季)、14:30-18:00(夏季),办公时间调整的,将及时公告。

联系电话:0570-3021601

传真号码:0570-3042769

邮政编码:324000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范围

(1)局领导简历、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2)财政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财政政策、发展规划;

(3)财政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

(4)财政收支统计数据及经区人代会审议通过的财政预算报告、决算报告;

(5)主要财政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招投标活动等各项财政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办事时间、地点、部门、联系方式及相关办理结果;

(6)局机关公务员及局属单位工作人员招录和公开选任干部等人事管理情况;

(7)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信息,采购结果及投诉事项;

(8)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及标准,票据查询;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财政信息。

法律、法规对上述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主动公开形式

(1)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网站(www.kecheng.gov.cn)。

(2)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衢州市柯城区财政局。

(3)其他方式。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三)主动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一)依申请公开信息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衢州市财政局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二)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办公时间至衢州市柯城区财政局现场提出书面申请。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衢州市柯城区财政局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kecheng.gov.cn/)点击“依申请公开”直接在网上提出申请。

(三)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填写《柯城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书面《申请表》可在受理地点领取或自行复制或从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网站“依申请公开”栏目(http://www.kecheng.gov.cn/col/col1599009/index.html )下载打印。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应当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编号和密码在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网站“依申请公开”栏目查询受理情况。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请注意如下:

(1)申请表应填写完整,对没有联系方式或联系方式有误的信息恕不回复;

(2)申请表内容应真实有效,同时请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为提高处理效率,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四)处理程序与时限

(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受理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原受理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受理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行政机关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受行政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六)收费情形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四、不予公开范围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衢州市柯城区财政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的“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http://www.zjzxts.gov.cn/wsdt.do?method=departments&areacode=330802 )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