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802002621513U/2026-101062635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 发布单位: | 区财政局(国资委) | 成文日期: | 2026-06-10 | ||
| 发文字号: | 有效性: | ||||
11330802002621513U/2026-1010626356
财政、金融、审计
区财政局(国资委)
2026-06-10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6-07-21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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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区财政局(国资委)
信息来源: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于2015年制定并经2018年、2023年修订以来,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25年4月起施行的《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要求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职责,建立健全本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体系,明确适用不予、减轻、从轻和从重行政处罚适用情形的通用性规则。为落实相关要求,规范财政行政领域行政执法,省财政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制定了《浙江省财政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以下简称《适用办法)。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适用办法》是浙江省财政行政领域行政处罚裁量的通用性规则,共十九条,主要内容有:
一是明确裁量原则和细化综合考量因素。行使财政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应遵循处罚法定、公正公开、程序正当、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基本原则。同时,细化综合考量因素,结合当事人主观过错、违法情节、危害后果、认错整改、立功表现等实际情形,规范裁量判断维度,提升财政执法裁量可操作性。
二是规范裁量阶次适用情形与认定标准。明确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五个裁量阶次,细化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主观过错等关键情形的认定标准。当事人同时存在从轻(减轻)与从重情节的,综合全案事实、性质、情节裁量。
三是强化执法规范和统一基准适用规则。落实先责令限期改正、行刑衔接等执法要求,规范法人组织及相关责任人员裁量适用规则。明确裁量基准未列明情形的,依据本办法综合认定裁量阶次,避免机械执法。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适用范围:浙江省内各级财政部门开展财政领域行政处罚工作。适用对象:实施财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及相关责任人员。
四、关键词解释
无。
五、其他
本《适用办法》增加了裁量阶次定义、一般处罚、责令改正程序、行刑衔接等。进一步明确了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等五个裁量阶次的具体适用情形。明确违法行为符合不予、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但未在基准适用情形中列明的,应该依据《适用规定》认定裁量阶次。本《适用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财法〔2023〕7号)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六、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财政厅;
解读处室及联系方式:政策法规处 0571-87058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