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2002621521N/2025-8678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5-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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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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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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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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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柯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区十届人大四次会议第3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2025-07-03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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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骏代表:

您在区十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提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失地保险的建议》(第3号),区政府已交由我局办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指导意见》(浙土资规〔2018〕5号)、《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衢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实施意见》(衢自然资规〔2019〕156号)规定,关于您提到的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核定问题,根据《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指导意见》(浙土资规〔2018〕5号)、《衢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实施意见》(衢自然资规〔2019〕156号)规定,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核定以被征地行政村上年度末土地变更调查耕地或农用地数量(如核定时上年度末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未出来则采用最近年度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和公安部门按传统口径确认的农业人口比,作为核定参保指标的基本参数,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耕地或农用地的数量为基准,确定参保人员数量。

关于您提到的被征地农民参保名单问题。根据《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指导意见》(浙土资规〔2018〕5号)、《衢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实施意见》(衢自然资规〔2019〕156号)规定,在确定参保人员名单时,应按照“即征即保、人地对应、征收谁安置谁”的原则,将被征收耕地或农用地的农户家庭中符合条件的成员作为参保对象,明确参保手续办理期限。对规定期限内放弃参保而节余的参保指标,可调剂用于解决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已征地但尚未参保的成员。

关于您提到的部分超出参保年龄人员参保问题。根据《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不选择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也可以按规定参加城乡居保,享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020年以来柯城区已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联合审核机制并印发《柯城区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柯政办发〔2023〕24号),区人社局与各部门、乡镇(街道)严格执行省市相关政策要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平稳有序推进。针对您的建议,我们会积极关注政策变化,并及时与您联系,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政策宣传解读工作。

感谢您对柯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心,希望您继续为柯城区高质量发展建设四省边际共同富裕先行示范区建言献策。



衢州市柯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3日

(联系人:金振雄,联系电话:0570-3066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