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02002621484G/2025-8674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5-06-30 | ||
发文字号: | 有效性: |
11330802002621484G/2025-86742
司法局
2025-06-30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5-06-30 17:34
访问次数:
发布机构:司法局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区行政复议局
申请人蓝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4日在12315平台作出的告知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4年7月9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因申请材料不齐全,申请人于2024年7月23日进行了补正,本机关于2024年7月24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其购买的案涉商品“高端猫粮”涉嫌存在消费者虚假宣传的问题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反馈回复,认为其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故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是对申请人的答复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规定,处理本单位辖区内的投诉举报工作是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规定,查处广告相关的违法行为是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
二是对申请人投诉答复内容的说明。2024年5月1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出被投诉人在其经营的拼多多平台网店内销售的产品“高端猫粮”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6日携带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与其他举报人员对被投诉人的同一问题的举报对被投诉人的经营场所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相关线索。被申请人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涉案产品“高端猫粮”,被投诉人现场告知被申请人该产品已经销售完毕没有存货,被申请人浏览涉案产品“高端猫粮”的网店销售页面,发现该产品已被下架。截至被申请人现场检查当日被投诉人后台数据显示该产品已售11单。被投诉人告知被申请人,涉案产品的宣传图片皆由厂家提供,且涉案产品页面中使用“安全”字样系向消费者说明涉案产品检测合格。被申请人在现场检查时,针对申请人的投诉内容与被投诉人展开调解,但申请人明确拒绝调解,并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以证实被投诉人拒绝调解的事实。被申请人经现场检查收集证据材料如下:1、2024年5月6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2、现场照片2张,证明被投诉人现场检查情况;3、被投诉人提供的涉案产品生产厂家资质证明、进货票据,证明涉案产品的生产厂家信息及被投诉人的采购记录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4、被投诉人提供的涉案产品的检验报告,证明被投诉人销售的涉案产品的检测情况。
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日在全国12315平台接到申请人的投诉单,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6日,即收到投诉起的第一个工作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受理的情况,并于当日对被投诉人进行现场检查并调查情况,现场检查时被投诉人明确拒绝与申请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调查情况与被投诉人拒绝调解的结果,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对该投诉事项依法终止调解的结果。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投诉内容予以核查处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处理结果,程序合法。
2024年5月1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情况,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的投诉过程中,通过其它途径收到其他人员对被投诉人同一问题的举报,经核实后于2024年5月20日经局领导审批后予以立案。通过全国12315平台微信小程序进行投诉时,系统中会在申请人进行投诉前显示《投诉须知》,根据《投诉须知》中第八条“投诉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请勿在一个投诉单中对不同被投诉人提出诉求。由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之规定,需申请人同意后方能进行投诉,故申请人于2024年5月1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反映的情况仅为投诉。2024年7月4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调查情况与被投诉人拒绝调解的结果,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对该投诉事项依法终止调解的结果。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2024年7月6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作出的投诉处理结果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4月28日在拼多多平台“某宠物用品专营店”(企业名称为衢州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买案涉商品“领先猫粮毛球管理500g*散称”,后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投诉其购买的案涉商品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于虚假宣传,要求退货并赔偿。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同月6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其受理。2024年5月6日,被申请人前往衢州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仓库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同日,衢州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表示明确拒绝与申请人的调解。2024年7月4日,被申请人将投诉处理结果在全国12315平台上反馈申请人。
另查明:通过全国12315平台微信小程序及官网进行投诉时,系统中会在申请人进行投诉前显示《投诉须知》,《投诉须知》第八条为“投诉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请勿在一个投诉单中对不同被投诉人提出诉求。”点击同意后才能进行下一步操作。
上述事实,有①行政复议申请书;②申请人购买订单截图、物品照片及交易明细;③全国12315平台页面截图;④《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⑤《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及被现场照片;⑥情况说明;⑦全国12315平台投诉须知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第一,通过全国12315平台微信小程序及官网进行投诉时,系统中会在申请人进行投诉前显示《投诉须知》,根据《投诉须知》中第八条“投诉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请勿在一个投诉单中对不同被投诉人提出诉求。由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之规定,需申请人同意后方能进行投诉。且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的反映内容和具体诉求为因生活所需反映商家存在欺诈消费者虚假宣传的问题,要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5条进行赔偿损失,不包含举报的内容,因此申请人于2024年5月1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反映的情况仅为投诉。第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日在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单后于2024年5月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受理的情况,并于当日对被投诉人进行现场检查并调查情况,现场检查时被投诉人出具情况说明明确拒绝与申请人进行调解,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调查情况与被投诉人拒绝调解的结果,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对该投诉事项依法终止调解的结果。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的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并无不当。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4日在12315平台作出的告知。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柯城区人民法院或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