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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柯城区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5-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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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城九华浙江华宇钢结构有限公司“3·24”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5-05-08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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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4日15时30分许,浙江华宇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柯城区九华乡上铺村在建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6万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号)《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柯城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办法〉的通知》(柯政办发〔2022〕20号)的有关规定,2025年3月26日,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柯城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九华乡政府等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区监委、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同时,委托专家对事故进行了技术分析鉴定。

通过调查,事故调查组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对责任者提出了处理建议,明确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柯城九华浙江华宇钢结构有限公司“3·24”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一般。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衢州市柯城区文旅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城文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MA29U8MG53。成立于2018年2月12日,注册地位于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双港街道双港中路18号1幢403室。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一级土地开发;产业推广与营销策划;公共配套设施的运营与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的委托代建;项目投资、建设、开发、运营管理。

2.施工总包单位: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泉涌建设有限公司(联合体)。

(1)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1189P。成立于1990年5月25日,注册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诺德中心1号楼,法定代表人王某生。经营范围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勘测设计、房地产开发、铁路站房及新线、大型房屋建设、设备安装、装修装饰、市政交通、工程监理、大型钢结构制作安装。

(2)浙江泉涌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MA2E8PE39M。成立于2019年04月16日,注册地位于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姚家山村95号,法定代表人冉某。经营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公路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钢结构工程施工等。

3.专业分包单位:浙江华宇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钢结构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784431561U。成立于2006年01月23日,注册地位于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模环乡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北斗大道80号,法定代表人为王某某。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具有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2021年5月1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并于2024年12月6日换证,有效期至2029年12月5日。

4.监理单位:浙江子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子城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5633346450。注册地位于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吉蚂西路1号物流科技大厦8楼815室-2,法定代表人为陆某某。经营范围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程设计、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标代理、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技术咨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房地产中介、政府采购招标代理。

(二)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张某某,男,华宇钢结构公司九华乡上铺村在建项目楼承板班组作业人员,在事故中死亡。

2.王某某,男,华宇钢结构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是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三)项目情况。2024年8月16日,柯城文发公司与浙江子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服务内容:项目管理服务以及专业服务(施工监理)。8月22日,柯城文发公司与联合体项目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包括土建、安装、景观市政等工程及其他相应的配套设施。8月26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9月30日,联合体项目部与华宇钢结构公司签订《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将钢结构及金属屋面工程专业分包给华宇钢结构公司。

(四)华宇钢结构公司施工情况。2024年10月8日,华宇钢结构公司发布文件,任命包某某等7人为项目负责人及现场管理人员。实际工作中,仅包某某、邵某某二人在项目上履职。2025年1月安全员邵某某离职后,华宇钢结构公司未安排其他安全员。2025年3月22日,华宇钢结构公司派郑某某至项目部,接替拟离职的包某某。事故发生时,包某某尚未离职。

2024年10月18日,华宇钢结构公司编制完成《钢结构吊装专项施工方案》并报审,专家论证后,总包、监理及建设单位审批通过。

2024年10月16日,华宇钢结构公司与长沙顾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沙顾城公司)签订劳务协议,由长沙顾城公司安排人员进场施工。

2025年3月21日,钢桁架安装结束,开始二层楼面楼承板铺装施工。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2025年3月24日下午,楼承板施工班组进行二层三区块楼承板铺装作业,刘某某、张某某、徐某某三人负责铺板,刘某某在一侧,张某某与徐某某在另一侧,从两端向中间铺设。铺完后徐某某转做其他工作,刘某某和张某某开始扣板。二人扣板时发现部分楼承板方向排列错误,刘某某对扣好的板进行点焊固定,张某某负责将放置错误的楼承板重新调整方向。15时30分许,张某某调整最后一块楼承板,两腿岔开站在两侧已铺设的楼承板上,双手将待调整的楼承板从两腿间往后推送,试图架在身后钢梁上。此时,张某某不慎跌倒,连同手中楼承板倒向缺口处。身旁的刘某某虽迅速伸手试图抓住张某某,但未能成功。因未将安全带系扣于可靠固定支撑点,且未采取其他有效防护措施,最终张某某从缺口处坠落至一层地面。事故发生后,刘某某立即呼叫同班组工友前往一楼查看,发现张某某侧卧在地,手臂和头部出血,已失去意识。

(二)现场勘察情况。事故现场位于柯城区九华乡上铺村在建项目工地二层三区块楼承板施工部位。该处楼承板已基本铺装完成,中间有一东西向矩形孔洞(规格约2.5米×0.6米)。孔洞周边有电焊机及陶瓷环、焊钉等,调查人员于16时30分许赶到时电焊机电源尚未关闭。楼承板施工区域未见生命线。孔洞正下方为张某某落地点,垂直高度约10米。地面为硬质水泥地面,由锥桶围成一小圈,圈内有一条解开的安全带、一顶安全帽,地面有少量血迹。南侧不远处,地面有一块楼承板(重约25公斤),其一角及长侧一边已严重变形。

(三)事故救援及善后情况。事故发生后,工友徐某某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十余分钟后救护车赶到将张某某送往医院。张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未发现在救援过程中存在明显不当行为。

事故发生后,华宇钢结构公司积极与家属开展协商,已与家属签署协议,并支付赔偿款126万元,善后工作已完成。

三、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一)张某某,安全意识淡薄,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未取得高处作业操作证进行高处作业,且在高空临边作业场景下未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将安全带有效系挂至可靠固定点,便贸然进行楼承板施工作业,使自身完全暴露于无防护的不安全状态,为安全事故的发生埋下重大隐患。

(二)华宇钢结构公司,在高空作业防护管理方面存在严重疏漏,未按照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要求,在楼承板铺设区域合理规划并设置“水平生命线”系统。该防护设施的缺失,使得作业人员在高处作业时缺乏可靠的防坠落保护措施,极大增加了人员坠落风险,严重威胁作业人员生命安全。

四、事故有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华宇钢结构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主要表现在:《钢桁架、网架吊装专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中关于楼承板铺装施工不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建筑施工易发事故防治安全标准》(JGJ/T429—2018)的规定。《方案》中要求将安全带系挂在钢次梁、框架柱或已固定的楼承板上,一是不符合安全带“高挂低用”原则,二是未经验收的楼承板稳定性不足,不适合作为安全带系挂点。三是楼承板铺装作业会覆盖下方的钢次梁、框架柱,且需频繁移动,《方案》中的安全带系挂方式无法契合现场实际条件,缺乏可行性。

(二)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缺陷,未依规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既未在作业区域设置符合标准的水平生命线及安全平网,也未对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正确佩戴和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未对楼承板施工班组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资质进行有效核查,未能及时发现该班组多名从业人员未取得高处作业操作证,导致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违规开展高处作业。

(三)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不到位,部分从业人员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即上岗作业;安全培训内容宽泛,不深入、不细致,未针对楼承板铺装作业易发生高空坠落等特定岗位风险制定培训方案,导致员工对作业风险认知不足,安全防范技能缺失。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华宇钢结构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施工方案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未依法依规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未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未对相关人员的特种作业资质进行有效审核;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不到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柯城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的规定依法处理。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王某某,华宇钢结构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作为华宇钢结构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柯城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依法处理。

(三)建议不予追究责任人员。张某某,安全意识淡薄,未取得高处作业操作证,未按照规范使用安全防护用品,贸然进进行高空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在本起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六、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中各相关方要引以为戒,深刻反思,汲取教训,切实负起安全生产责任。

(一)华宇钢结构公司,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审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依法依规编制施工方案,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不发生类似事故。

(二)柯城文发公司,作为项目建设单位,需严格督促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公司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与监理责任,通过建立健全常态化、制度化的监督检查机制,强化责任传导与落实,构建严密的安全生产防线,从源头杜绝安全风险,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切实保障项目建设安全平稳运行 。

(三)区住建局,作为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突出工作重点,增强监管能力,切实提升行业安全管理水平。要加强督促在建项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坚决杜绝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举一反三,分析、梳理该行业领域存在的易发、多发问题,以问题为导向,有针对性地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四)九华乡政府,作为属地单位,要切实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完善监督管理体系与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对事故企业的督促,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制度,开展隐患排查和员工培训。同时,发挥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作用,明确其服务清单及职责,借助专业力量开展安全评估与隐患排查。此外,在全乡范围开展大排查大整治,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七、有关要求

以上涉及的对相关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情况、整改意见与措施的落实情况,自责任追究完结、整改结束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柯城区安委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