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衢柯政复〔2024〕36号)

发布时间:2025-05-21 16:1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区行政复议局

分享:

申请人林某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完全履行投诉处理职责程序违法并责令依法履职,于2024年4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申请人于2024年4月23日进行了补正,2024年4月23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4日收到本机关送达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后,于2024年5月6日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本次复议的针对是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法定投诉处理职责行为,申请人于2024年3月1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案外人某某生活超市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规定的违法行为,履职申请的事项为要求处理投诉和查处商家违法行为寄出挂号信,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5日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于2024年3月8日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其理由是被申请人明确拒绝调解以及不同意调解,但申请人在此期间未收到其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告知和声明以及说明,被申请人也没有通过电话,网络或者现场的方式组织申请人与被 请人进行调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决定系单方面不想履行其职责,特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提起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是被申请人已按法定程序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被投诉举报人登记住所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核查处理涉案投诉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2024年3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2024年3月6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涉诉超过保质期食品在售,被申请人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于同日立案调查。目前案件已在调查终结阶段,后续案件处理情况被申请人将书面向申请人告知。对于申请人提出赔偿的调解诉求,被申请人开展现场检查时与被投诉举报人协商,被投诉举报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将该投诉终止调解。2024年3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并通过EMS邮政专递,邮寄给申请人投诉举报信中所写的书面回复地址。二是被申请人无责令被投诉举报人依法赔偿的法定职责。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中诉求责令被投诉举报人依法赔偿,但被申请人无责令被投诉举报人依法赔偿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争议解决的途径】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法定执法部门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投诉的事项为食品类,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未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方面的投诉有调解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履行的,提出赔偿者可以提起诉讼,是否赔偿应该由司法机关裁决。同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执法稽查局对于“过期食品”投诉如何处理的答复中明确表示,市场监管部门接到“过期食品”的投诉,应当按照处理举报的程序处理,食品安全问题不调解,对索赔请求无权受理,对投诉按案件办理程序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两部法律中未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方面的投诉有调解职责,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规定,对申请人投诉事项进行处理。因与被投诉举报人调解,被投诉举报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被申请人作出投诉终止调解的决定,并通过书面告知申请人。三是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申请人因购买到过期食品一事与被投诉举报人存在赔偿上争议并向被申请人投诉,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规定的情形。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的一种方法,被申请人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投诉进行调解并作出终止调解的决定。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调解结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四)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规定的情形。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2月24日在衢州市柯城某某食品商行购买案涉商品卫龙亲嘴烧,于2024年3月1日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提交一封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投诉举报衢州市柯城某某食品商行售卖过期食品,请求依法受理并立案查处,依法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责令被投诉举报人依法赔付消费者。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5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2024年3月6日对被投诉举报人衢州市柯城某某食品商行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案涉超过保质期食品在售,被申请人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于同日立案调查。同日,被申请人询问被投诉举报人调解意愿,被投诉举报人向柯城区市场监管局提交《拒绝调解书》,明确表示拒绝调解。2024年3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并通过EMS邮政专递邮寄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衢州市柯城某某食品商行经营场所为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以上事实有:①行政复议申请书;②《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及邮寄面单 ;③《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④《立案审批表》;⑤《拒绝调解书》;⑥《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及邮寄面单;⑦《被投诉举报人调查笔录》;⑧《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否履行投诉处理职责及投诉处理程序是否违法。第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中,衢州市柯城某某食品商行经营场所位于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位于柯城区行政区划范围内,被申请人作为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的法定职权。第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5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2024年3月6日,被投诉举报人向柯城区市场监管局提交《拒绝调解书》,明确表示拒绝调解。2024年3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对投诉事项明确告知调解终止,并通过EMS邮政专递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在七个工作日内及时对申请人投诉依法作出处理,已积极履行其法定职责且程序合法。另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被投诉举报人2024年3月6日向柯城区市场监管局提交《拒绝调解书》可能系被申请人终止调解后获取,本机关经调查询问被投诉举报人衢州市柯城某某食品商行经营者,未发现该情况,该理由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完全履行投诉处理职责程序违法并责令依法履职的理由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柯城区人民法院或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