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衢柯政复〔2023〕94号)

发布时间:2025-05-21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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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茅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22日作出的结案反馈,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3年12月4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因申请材料不齐全,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1日进行了补正,本机关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于2023年8月30日在某店购买李记乐宝水煮鱼调料,该食品保质期为15个月,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16日,已过期。2023年9月4日通过12315平台对进行实名举报,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22日做出结案反馈。其对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22日做出结案反馈不认同,请求撤销。理由如下:第一,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消费者投诉举报后是否携带执法记录仪全程执法拍摄?是否要求商家提供当时付款时的监控视频以查明真相?是否核查比对商家的进货来源?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觉得一家经营食品的门店内不做账,也无食品销售记录是合理的吗?请问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连最基本的审核制度都没有吗?二是,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调查取证及处罚的法定职责,食品过期再轻微也是过期,凡举报必处罚。销售过期食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罚款起点为五万元。对于销售过期食品是不允许的行为!况且该产品在本人购买时就已经过期,在这期间该店都未能履行查验下架的职责!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处理符合法定程序。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规定,依法处理投诉举报是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2023年8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单,关于申请人投诉被投诉人衢州市柯城区某食品商行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要求被申请人进行调解。2023年9月1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与被投诉人协商调解。经现场检查未发现被投诉人有存在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情况。同时,经调解被投诉人明确表示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赔偿诉求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投诉终止调解,并于2023年9月4日,通过电话,2023年9月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上述处理结果。2023年9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单及举报材料,关于申请人举报被举报人衢州市柯城区某食品商行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要求被申请人查处。2023年9月6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23年9月7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已立案。2023年11月20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2023年11月22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上述处理结果。二是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查处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是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2023年9月1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被举报人有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现场被举报人无法提供举报人所反映的李记乐宝水煮鱼调料供货商经营资质、进货票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给予被举报人警告的行政处罚。2023年9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供的购买视频、照片。2023年9月6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被举报人存在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另查明,可确认的被举报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仅有申请人一单。最后查明,被举报人系首次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和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11月20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8月30日在某店(衢州市柯城区某食品商行)购买案涉商品李记乐宝水煮鱼调料,9月4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衢州市柯城区某食品商行进行实名举报,举报其在衢州市柯城区某食品商行购买案涉商品李记乐宝水煮鱼调料属过期食品,要求对衢州市柯城区某食品商行进行处罚。

2023年8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投诉单,投诉内容,8月30日在衢州市柯城区某食品商行购买一包李记乐宝水煮鱼调料,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16日,保质期15个月,已经过期,希望核实后让其按食品安全赔偿1000元。9月1日,被申请人对衢州市柯城区某食品商行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经现场检查,未发现衢州市柯城区某食品商行存在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情况。同日,因衢州市柯城区某食品商行无法提供李记乐宝水煮鱼调料供货商经营资质、进货票据,申请人对衢州市柯城区博瑞食品商行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柯市监当罚〔2023〕11号)。9月4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衢州市柯城区某食品商行明确表示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赔偿诉求拒绝调解,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投诉终止调解,并于9月7日在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投诉单进行反馈答复,主要内容是:被投诉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李记乐宝水煮鱼调料,目前我局已立案调查,案件调查结案后,我局将告知你案件处理结果。对你提出的赔偿的调解诉求,经与被投诉人协商,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对该投诉终止调解。

9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单及举报材料,举报衢州市柯城区某食品商行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要求被申请人查处。9月6日,被申请人经批准决定对衢州市柯城区某食品商行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9月7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该举报事项已立案决定。11月3日,被申请人对衢州市柯城区某食品商行经营者吴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日,衢州市柯城区某食品商行经营者吴某出具整改报告。经调查,被申请人认定,衢州市柯城区某食品商行存在存在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可确认的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仅有申请人一单,即,一包李记乐宝水煮鱼调料,售价6.5元,经询问衢州市柯城区某食品商行经营者,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执法办案系统,未发现衢州市柯城区某食品商行经营者存在同一性质违法行为。11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并直接送达衢州市柯城区某食品商行《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11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并直接送达衢州市柯城区某食品商行《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衢州市柯城区某食品商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鉴于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案涉案数量货值较小,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其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承认错误,并表示今后会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定,根据《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11月22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上述不予行政处罚的处理结果。

另查明,衢州市柯城区某食品商行住所位于衢州市柯城区。

上述事实,有①申请人购买凭证及商品照片;②申请人交易明细;③全国12315平台举报信息截图;④案件来源登记表及立案审批表;⑤《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及被申请人现场检查照片;⑥衢州市柯城区博瑞食品商行营业执照;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⑧衢州市柯城区某食品商行整改报告;⑨信用监管系统截图、执法在线应用截图;⑩《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第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中,衢州市柯城区某食品商行的经营场所位于衢州市柯城区行政区划范围内,被申请人作为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的法定职权。第二,9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9月6日,被申请人经批准决定对衢州市柯城区某食品商行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9月7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该举报事项已立案决定。11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11月22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第三,根据《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经依法调查后,被申请人认为衢州市柯城区某食品商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属初次违法,案涉案数量货值较小,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其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整改,被申请人对衢州市柯城区某食品商行作出不予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22日作出的结案反馈。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7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