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衢柯政复〔2023〕73号)

发布时间:2025-05-21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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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行政复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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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郑某请求确认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举报事项是否立案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告知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3年10月7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于2023年6月14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举报衢州市柯城某某超市销售的“晒面”存在配料标注不明确的违法行为,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告知是否立案的决定,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答复称:其于2023年6月19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6日作出投诉受理决定,并通过EMS向申请人寄送了《投诉受理决定书》。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3日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并调查情况,于2023年7月10日作出立案决定,并通过EMS向申请人寄送了《举报立案告知书》。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7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调解回避申请书》,于2023年7月21日作出不予回避的决定,并通过EMS向申请人寄送了《关于郑某申请投诉调解回避的决定答复书》。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30日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通过EMS向申请人寄送了《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行为程序合法、事实清晰、证据充分。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1月3日在衢州市柯城某某超市购买案涉商品“晒面”,于6月1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案涉商品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9日收到投诉举报信。2023年7月3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并调查情况,于2023年7月10日作出立案决定,并于同月12日通过EMS向申请人寄送了《举报立案告知书》,申请人于2023年7月14日签收。

另查明,衢州市柯城某某超市经营场所位于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上述事实,有①申请人购买凭证及商品照片;②申请人交易明细;③投诉举报信、邮寄挂号信照片及物流截图;④《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⑤《立案审批表》;⑥《举报立案告知书》及EMS邮寄凭证及物流信息截图;⑦衢州市柯城某某超市营业执照。

本机关认为:第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中,衢州市柯城某某超市的经营场所位于衢州市柯城区行政区划范围内,被申请人作为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的法定职权。第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9日收到投诉举报信。2023年7月3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衢州市柯城某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同月10日,被申请人制作立案审批表决定立案,并作出《举报立案告知书》,2023年7月12日向申请人邮寄,已履行相应法定职责,程序合法。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8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