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5-21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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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行政复议局
申请人连某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举报事项是否立案行为违法并责令限期处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3年9月4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于2023年7月10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案外人周某涉嫌销售三无产品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未在收到投诉举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合法。2023年7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2023年7月17日,被申请人于收到投诉举报信的第五个工作日,通过EMS向申请人邮寄了《投诉受理决定书》,申请人于2023年7月20日10点22分签收;2023年7月28日,被申请人于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第十四个工作日,向申请人邮寄了《举报立案告知书》。申请人于2023年7月29日10点06分签收;2023年8月2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了《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通过查询邮寄信息,申请人于2023年8月25日9点48分签收。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行为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1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于2023年7月14日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调查情况,于2023年7月27日作出立案决定,并于2023年7月28日通过EMS向申请人寄送了《举报立案告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已立案的事实清晰、证据充分。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7月5日在天猫平台隆力奇某专卖店购买案涉商品驱蚊花露水,于7月1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案涉商品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1日收到投诉举报信,同月14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衢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同月27日,被申请人制作立案审批表决定立案,并于同日作出《举报立案告知书》,2023年7月28日被申请人将《举报立案告知书》邮寄给申请人。
另查明,隆力奇某专卖店经营者为衢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上述事实,有①申请人购买凭证及商品照片;②邮寄挂号信照片及物流截图;③《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④《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审批表》;⑤《举报立案告知书》、EMS照片及物流截图;⑥衢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第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中,衢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位于衢州市柯城区行政区划范围内,被申请人作为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的法定职权。第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1日收到投诉举报信,同月14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衢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同月27日,被申请人制作立案审批表决定立案,并作出《举报立案告知书》,次日向申请人邮寄,已履行相应法定职责。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