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0257773966XH/2025-0198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03-20 | ||
发文字号: | 柯政征补字〔2025〕1号 | 有效性: |
1133080257773966XH/2025-01985
政府办公室
2025-03-20
柯政征补字〔2025〕1号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5-03-20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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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柯城区人民政府
信息来源:
被征收人:陈养忠,男,汉族,1964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路***号,身份证号码:330**************0。
被征收房屋坐落: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兴航路170号1、2幢。
项目基本情况:因交通、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作出《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钱塘江中上游常山江(辉埠—双港口)航电枢纽项目一期(柯城段)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柯政发〔2023〕46号),于2023年6月9日公告并附《钱塘江中上游常山江(辉埠—双港口)航电枢纽项目一期(柯城段)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为衢州市柯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范围以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2023年1月19日公布的钱塘江中上游常山江(辉埠—双港口)航电枢纽项目一期(柯城段)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图为准。本项目签约期限15天,自2024年1月4日起至2024年1月18日止。
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被征收人陈养忠所有的位于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兴航路170号1、2幢的房屋已列入钱塘江中上游常山江(辉埠—双港口)航电枢纽项目一期(柯城段)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334.20平方米,用途为工业用地,房屋建筑面积分别为364.74平方米、1009.02平方米,系砖混、砖木结构。经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杭州永正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征收房屋的评估金额为1721310元(含土地价值,不含装修、附属物价值)。
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经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相关工作人员与被征收人进行了多次商谈,至今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征收人提供了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补偿方式。2024年12月24日,本机关向被征收人送达《关于征求补偿决定方案意见的告知书》并附《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方案》,明确告知被征收人“在收到补偿决定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补偿决定方案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逾期未选择补偿方式的,补偿方式由补偿决定确定。”在上述期限内,被征收人未就补偿方式提出意见或作出选择,补偿方式由补偿决定确定。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认为房屋征收部门的征收程序合法,为被征收人提供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为了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及《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钱塘江中上游常山江(辉埠—双港口)航电枢纽项目一期(柯城段)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柯政发〔2023〕46号)的相关规定,现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考虑到被征收人之前在协商阶段的意愿,对被征收人位于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兴航路170号1、2幢房屋给予货币补偿。
一、货币补偿的具体内容
1、被征收房屋(含土地)价值:1721310元(详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报告,报告编号:杭永衢估(2023)C120012-1);
2、装修附属物补偿:709585元(详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报告,报告编号:杭永衢估(2023)C120012-1);
3、搬迁费:41213元(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计发,计一次);
4、临时安置费:82620元【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等其他费用)的4‰计发,计12个月】;
5、停产停业损失补偿:86066元【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等其他费用)的5%】;
合计:2640794元。
二、限被征收人于收到本决定书十五日内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移交手续,将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兴航路170号1、2幢房屋腾空。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腾空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