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7-26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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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中共衢州市委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衢委发〔2023〕5号)、《衢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衢州市教育局衢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衢州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衢卫发〔2024〕1 号)文件精神,现将《衢州市柯城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资金补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衢州市柯城区卫生健康局
衢州市柯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衢州市柯城区教育局
衢州市柯城区财政局
2024年7月18日
衢州市柯城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
资金补助实施办法
为推进我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以下简称托育服务)工作,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保障托育服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共衢州市委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衢州市卫生健康委等十部门关于做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衢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衢州市教育局衢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衢州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补助所需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地方财力或者上级补助资金予以保障。
二、补助对象
1.在区卫健局备案和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机构。
2.经区教育局审核认定、区卫健局登记的普惠性幼儿园托育部(托幼一体)。
3.按标准建设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
4.被评为区级示范性的托育机构。
三、补助条件
(一)规范办托
补助对象需依法注册登记,经区卫健局备案,规范办托。定期接受多部门联合督查、年度综合评价等,综合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
近三年内(如未满三年则自注册登记之日起至今)无失信惩戒记录,无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行为,无重大安全事故、严重婴幼儿伤害事件及其他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事件发生。
(二)合理定价
普惠性托育机构生均托育费(不包含膳食费,下同)收费标准实行最高指导价,具体以当年区卫健局认定公示的收费标准为准。原则上全日托每月生均托育费收费不高于柯城区上一年度(以申请认定时间为准,下同)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一年12个月折算,下同)的50%。其中,国有(集体)资产举办的托育机构,全日托每月生均托育费收费不高于柯城区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5%;半日托应不超过全日托标准的60%;计时托每小时应不超过全日托标准按日折算的30%,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公办托育机构收费标准由区发改局会同区卫健局制定,幼儿园托育部收费标准按区发改局、区教育局相关规定执行。
(三)规范收费
按照备案托位数规范收托,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退费规则应向家长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不得以虚构原价、一次性付款优惠价等诱导家长缴费。普惠性托育机构托育费按月收取,一次性收费最长不超过3个月;普惠性幼儿园托育部托育费按每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收费。婴幼儿伙食费应按实际结算,不得挪作他用,账目每月公布。
(四)保障质量
普惠性托育机构按照《衢州市托育机构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实行等级评估分类,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普惠性托育机构,申报一级、二级、三级普惠性托育机构的由区卫健局牵头,联合相关部门组织现场评估确定等级,市卫健委抽查复核。普惠性幼儿园托育部由区教育局参照幼儿园确定等级。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建设和日常管理参照省市相关标准执行。
四、普惠认定
(一)申请承诺
开展普惠托育服务的托育机构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当年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申请,承诺收费低于普惠收费标准,提交《柯城区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申报表》(见附件1)、《柯城区普惠性托育服务承诺书》(见附件2)等材料,由区卫健局组织集中申请认定,新备案托育机构在申请备案时即可同步申请认定。
幼儿园托育部开展普惠托育服务的,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由区教育局组织集中申请认定,以区教育局出具的普惠认定文件为准。
(二)审核公示
区卫健局对全区拟认定为普惠性的托育服务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三)签署协议
公示后无异议的,区卫健局、区教育局分别与拟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和普惠性幼儿园托育部签订协议书(一式两份),分别由区卫健局或区教育局、托育服务机构归档保存。
(四)结果公布
区卫健局定期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名单、收费标准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后,无重大备案事项变更的,有效期为1年;如期间发生举办者、运营地点等重大变更,应根据具体情形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进行普惠认定。
五、补助标准
(一)一次性建设补助
1.普惠性托育机构:新增备案普惠性托育机构按照三级、二级、一级的等级标准分别进行补助,三级机构补助6万元/家,二级机构补助12万元/家,一级机构补助18万元/家。已经备案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新增托位,按照新增托位给予每个托位1000元的建设补助(新增托位的年度平均托位使用率达65%,予以建设补助;未达65%,不予建设补助),每个机构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机构运行满1年经评估合格后发放一次性的建设补助经费,同址更名备案的不再重复补助,已享受中央预算内资金以及省、市、区类似补助资金的不重复补助(遵照就高原则享受,不足部分可予以补足)。
2.普惠性幼儿园托育部:经区教育局审核、区卫健局登记备案的普惠性幼儿园托育部,按照新增托位给予每个托位800元的建设补助(新增托位的年度平均托位使用率达65%,予以建设补助;未达65%,不予建设补助),每个机构最高不超过10万元。新备案幼儿园托育部运行满1年经评估合格后发放补助经费,同址更名登记的不再重复补助,已享受中央预算内资金以及省、市、区类似补助资金的不重复补助(遵照就高原则享受,不足部分可予以补足)。
(二)日常运营补助
1.普惠性托育机构:按照三级、二级、一级等级标准分别给予每个机构实际入托托位每月200元、300元、500元运营补助,每个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按当月实际在园天数不少于工作日70%的幼儿人数计算托位。补助经费每年发放一次,区卫健局负责制定及实施普惠性托育机构年度评估方案,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各机构年度评估系数。合格的系数为0.8(80-85分),良好的系数为0.9(86-95分),优秀的系数为1.0(96分及以上),得分低于80分的为不合格,取消当年的补助,连续两年低于80分的,取消享受普惠托育机构资金补助的资格。实际发放奖补经费(元)=当年每月实际入托托位累计数(个)×奖补标准(元)×年度评估系数(%)。
2.普惠性幼儿园托育部:按照三级、二级、一级标准分别给予每个实际入托托位每月200元、300元、500元运营补助,每个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按当月实际在园天数不少于工作日70%的幼儿人数计算托位。补助资金每年发放一次,区教育局负责制定及实施幼儿园托育部年度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各机构年度评估系数。
3.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对按标准建设、规范运营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给予2万元每年的运营补助,各乡镇街道可根据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工作开展情况给予额外奖补。
(三)示范性托育机构奖励性补助
开展托育机构示范创建活动,每年在全区评选1-2个示范托育机构,每个一次性奖补2万元。
六、补助程序
(一)补助发放
拟申报补助的托育机构按照承诺约定的普惠价格提供托育服务满1年,可于每年的3月或9月向区卫健局提出申请,并提供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未纳入失信名单、从业人员无违法犯罪记录、每月在园幼儿数统计、年度总结等材料,经所在乡镇街道审核,报区卫健局复审。每年3月底和9月底区卫健局组织对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开展年度质量评估,对审核确认的拟补助机构名单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区卫健局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相应托育机构。
普惠性幼儿园托育部的年度质量评估、补助资金审核等工作由区教育局具体实施,具体发放方式参照普惠性托育机构。
(二)退出机制
对在补助资金下达前运营不正常或已停止运营的托育机构、幼儿园托育部、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一律不给予资金补助。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未满2年自愿退出普惠性或停止办托的,需以书面形式报请区卫健局或区教育局确认,并退回50%建设补助资金。同时,自退出普惠性或停止办托之日起不再发放运营补助。
如发现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认定资格、未按照约定收取费用、虚构在托婴幼儿申报补贴,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以及对日常监管发现的问题,未按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整改等行为的,取消该机构认定有效期内申报补助资金的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普惠性托育机构。对违纪违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无限期取消该机构及法人(负责人)申报补助资金的资格。已拨补助资金由区卫健局或区教育局负责追回(取消)。
(三)资金监管
普惠性托育服务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保育活动及行政管理、业务用房改造、基本设施设备配置、场地租赁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8日起施行(2024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可申报)。浙江省、衢州市有关资金补助政策有调整变动的,从其规定。
附件1:柯城区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申报表
附件2:柯城区普惠性托育服务承诺书
附件3:柯城区普惠性托育机构年度评估细则
柯卫发〔2024〕28号 衢州市柯城区卫生健康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衢州市柯城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资金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