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衢州市柯城区人事劳动仲裁服务中心)章程

发布时间:2024-04-26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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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为衢州市柯城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衢州市柯城区人事劳动仲裁服务中心)。

本单位住所为衢州市柯城区荷花三路259号。

第三条本单位是经中共衢州市柯城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衢州市柯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单位开办资金8万元,由衢州市柯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资。

第五条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承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指导各乡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和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工作。负责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工作。完成衢州市柯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本单位举办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为衢州市柯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七条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为衢州市柯城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权利义务

第八条本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本单位“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九条衢州市柯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衢州市柯城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衢州市柯城区人事劳动仲裁服务中心)的主任、副主任;

(三)审核(核准)本单位章程草案;

(四)监督本单位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衢州市柯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义务:

(一)支持衢州市柯城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衢州市柯城区人事劳动仲裁服务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开展劳动保障管理活动,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衢州市柯城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衢州市柯城区人事劳动仲裁服务中心)行使劳动保障的行为;

(二)为衢州市柯城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衢州市柯城区人事劳动仲裁服务中心)保障稳定增长的经费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开展劳动保障条件和必要的决策支持;

(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衢州市柯城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依法保护核准衢州市柯城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衢州市柯城区人事劳动仲裁服务中心)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指导和监督检查衢州市柯城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衢州市柯城区人事劳动仲裁服务中心)登记管理工作,对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和推动衢州市柯城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衢州市柯城区人事劳动仲裁服务中心)改革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衢州市柯城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衢州市柯城区人事劳动仲裁服务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衢州市柯城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衢州市柯城区人事劳动仲裁服务中心)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衢州市柯城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衢州市柯城区人事劳动仲裁服务中心)宗旨,开展衢州市柯城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衢州市柯城区人事劳动仲裁服务中心)业务;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衢州市柯城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衢州市柯城区人事劳动仲裁服务中心)党员受衢州市柯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党支部领导,局机关党支部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三条局机关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单位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四条衢州市柯城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衢州市柯城区人事劳动仲裁服务中心)党员全面贯彻局机关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五条衢州市柯城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衢州市柯城区人事劳动仲裁服务中心)党员要定期将中心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在党支部内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第十六条机关党支部发现衢州市柯城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衢州市柯城区人事劳动仲裁服务中心)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七条衢州市柯城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衢州市柯城区人事劳动仲裁服务中心)设主任1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劳动保障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衢州市柯城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衢州市柯城区人事劳动仲裁服务中心)建立每周工作例会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典型案例学习分析研讨;每周案件进展分析研判;涉及衢州市柯城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衢州市柯城区人事劳动仲裁服务中心)重要决策事项;每周工作部署。

工作例会中重要决策事项前广泛征求衢州市柯城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衢州市柯城区人事劳动仲裁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工作例会由主任召集,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重要决策事项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十九条完善衢州市柯城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衢州市柯城区人事劳动仲裁服务中心)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中心成员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条主任及职工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一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衢州市柯城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衢州市柯城区人事劳动仲裁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衢州市柯城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衢州市柯城区人事劳动仲裁服务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行政行为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要干部任免、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衢州市柯城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衢州市柯城区人事劳动仲裁服务中心)日常经费来源财政全额补助。

第二十四条衢州市柯城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衢州市柯城区人事劳动仲裁服务中心)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二十五条衢州市柯城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衢州市柯城区人事劳动仲裁服务中心)依照相关财务由衢州市柯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衢州市柯城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衢州市柯城区人事劳动仲裁服务中心)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衢州市柯城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衢州市柯城区人事劳动仲裁服务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衢州市柯城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衢州市柯城区人事劳动仲裁服务中心)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衢州市柯城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衢州市柯城区人事劳动仲裁服务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衢州市柯城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衢州市柯城区人事劳动仲裁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二十九条衢州市柯城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衢州市柯城区人事劳动仲裁服务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组织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报送举办单位审查。

(四)章程报送登记单位核准、备案。

(五)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衢州市柯城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衢州市柯城区人事劳动仲裁服务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衢州市柯城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衢州市柯城区人事劳动仲裁服务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三十二条衢州市柯城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衢州市柯城区人事劳动仲裁服务中心)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二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衢州市柯城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衢州市柯城区人事劳动仲裁服务中心)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衢州市柯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衢州市柯城区编办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衢州市柯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衢州市柯城区编办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衢州市柯城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衢州市柯城区人事劳动仲裁服务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是衢州市柯城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衢州市柯城区人事劳动仲裁服务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衢州市柯城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衢州市柯城区人事劳动仲裁服务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衢州市柯城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衢州市柯城区人事劳动仲裁服务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衢州市柯城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衢州市柯城区人事劳动仲裁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