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200262153XE/2023-822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柯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3-09-21
发文字号: 柯住建〔2023〕63号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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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80200262153XE/2023-82215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 发布机构:

    柯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2023-09-21

  • 文号:

    柯住建〔2023〕63号

  • 规范性文件编号:

    HKCD16-2023-000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有效

柯城区集体土地上危房修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9-26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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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柯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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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集体土地上危房治理改造,全面消除房屋安全隐患,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和《衢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柯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上C、D级合法房屋的修缮管理工作。

二、房屋所有权人是危旧房屋解危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履行对危房的解危和修缮义务。房屋所有权人开展危房修缮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三、根据房屋质量情况,经批准后,可采取局部修缮或整体修缮方式进行危房治理。

局部修缮是指对经鉴定为C、D级的危险房屋,采取屋面维修更换、墙体粉刷、局部加固等不拆除房屋主体结构的修缮措施,消除房屋危险状态。

整体修缮是指对经鉴定为D级的危险房屋,可采取在原基底、原面积、原高度(檐口高度、总高度)、原外立面形态范围内整体结构性维修,消除房屋危险状态。

房屋修缮前应当制定修缮方案,修缮方案应当包括建筑图纸、外立面形态、材质、颜色等内容。修缮方案应当符合建筑安全要求,整体形态、颜色符合城乡风貌管控要求。

四、局部修缮由村(社)、乡镇(街道)负责备案、管理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房屋所有权人申请危房局部修缮的,应向村(社)提交申请、房屋鉴定报告、修缮方案、身份证明、合法房产证明等书面材料。

(二)村(社)依据申请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由村(社)签署意见后上报所在乡镇(街道)。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材料后,应及时组织人员审查,审查是否符合危房局部修缮申请条件、修缮方案是否符合要求等,审查通过的及时予以备案。

(四)危房局部修缮核准后,房屋所有权人应委托有施工资质单位(工匠)进行施工。修缮完毕后,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房屋修缮情况进行检查,并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安全的方可使用。

五、整体修缮由村(社)初审、乡镇(街道)审批,柯城资规分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进行联审,并报区危房治理领导小组备案。具体要求如下:

(一)房屋所有权人申请危房整体修缮的,应向村(社)提交申请、房屋鉴定报告、修缮方案、身份证明、合法房产证明等书面材料。

(二)村(社)初审后,将材料及时报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对危房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复核鉴定。经审查符合危房整体修缮申请条件的,应当对合法房屋进行测绘,对房屋基底、建筑面积、檐口高度和建筑总高度进行测绘登记,确认可修缮的合法面积、审查修缮方案。审查通过的及时予以审批,并上报给柯城区农村危房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住建局)。

(三)危房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材料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住建局、柯城资规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开展联审,对符合危房整体修缮条件的,联审通过后及时报危房治理领导小组备案。

(四)危房整体修缮核准后,房屋所有权人应委托有施工资质单位(工匠)进行施工。施工期间,应在修缮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置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施工过程参照《衢州市柯城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办法》进行监督管理。修缮完成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职责分工

区住建局:负责牵头组织农村危房整体修缮的联审、技术指导、建筑工匠培训等相关工作,负责柯城区农村危房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柯城资规分局:负责危房整体修缮的联审及风貌管控等规划管理相关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危房整体修缮的联审及宅基地管理等相关工作。

区综合执法局:负责对农村危房修缮情况进行巡查,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并做好风貌管控等相关工作。

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危房局部修缮审查备案和整体修缮初审、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等工作;会同区农业农村局、柯城资规分局等主管部门在农村住房建设定位放线、基槽验线、施工过程、竣工验收时开展监督,及时制止违法违规修缮建设行为;鼓励村(社)完善管理和惩戒制度,规范危房修缮工作。

村(社):负责辖区内危房的修缮初审及日常巡查等工作,及时制止超审批范围修缮行为,劝阻无效的立即向乡镇(街道)报告,并做好修缮建设相关管理工作。将房屋修缮履约保证金纳入村规民约。

七、危房属于文物建筑、其他有保留价值的历史建筑,或因实施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历史文化村落保护、旅游开发等实际需要保留的,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八、已列入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共富集聚整村搬迁、下乡脱贫、地质灾害治理、水源保护区等搬迁范围的房屋不适用本办法。

九、严禁未经审批实施房屋修缮,严禁以修缮名义擅自改建、扩建房屋。

十、未取得危房修缮审批手续擅自拆除危房实施重建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补办修缮审批:

(一)修缮审批面积未超出原房屋合法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二)补办手续按最低限额审批建筑高度执行:(1)原房屋为坡屋面的,按照30度至45度控制屋面坡度。一层的补批,按3.2米控制檐口高度;二层的补批,按5.4米控制檐口高度;三层的补批,按7.6米控制檐口高度。(2)原房屋为平顶的,一层的补批,按3.2米控制建筑高度;二层的补批,按5.4米控制建筑高度;三层的补批,按7.6米控制建筑高度。

对超出原危房基底、面积及最低限额审批建筑高度的,一律不予补办,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拆除。

十一、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不履行危房解危、修缮义务的,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其解危。

十二、违反本办法进行危房修缮审批的、建设过程中未履行工作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情节进行追责问责。

十三、柯城区集体土地上危房修缮的奖补标准按照《衢州市柯城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柯城区农村危房清零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柯政办发〔2020〕19号)文件执行。

附件:1.柯城区集体土地上危房局部修缮备案表.pdf

2.柯城区集体土地上危房整体修缮审批表.pdf

衢州市柯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柯城分局

衢州市柯城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