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园岗街道拥军优属规定

发布时间:2023-06-27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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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白云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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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CD99R-2005-0001

花街[2005]13号

花园岗街道拥军优属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完善军人抚恤优待制度,维护和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巩固国防,稳定社会,根据《巨人抚恤优待条例》、《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及上级有关政策,结合本街道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辖区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及户口在本辖区的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残疾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和复员退伍军人,按照本规定享受优待。

第三条 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实行国家、社会、集体三结合,辖区范围内的公民应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街道双拥(民政)办公室主管辖区内的抚恤优待工作,负责协调、办理抚恤优待具体事宜,检查督促本规定的实施。

街道每年召开一次以上的双拥工作会议,对执行本规定取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程度,分别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和经济处罚。

第五条 在本辖区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其家属享受优待金优待。优待经费由区民政局拨给,在每年春节前发到各家属手中。以他人无赡养义务的义务兵(孤儿),可由本人委托街道双拥(民政)办公室代存代管,退伍后一次性发给。义务兵在义务服役期间(现为2年)享受优待金。提干、转为士官和考入军校的,不再享受优待金;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及文艺体育专业人员的家属,不享受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待遇;义务兵被依法判刑、开除军籍或除名的,不予优待。

第六条 各社区居民委及有关单位,应视优抚对象生活实际进行包帮服务。在“八一”、春节等重大节日期间,走访慰问三属、残疾军人和老复退军人,帮助老优抚对象解决一些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第七条 建立现役军人奖励机制。对荣立军功的(三等功以上),由区民政局直接给予经济奖励;对受到嘉奖的,由街道每次奖励100元;对获得“优秀士兵”或“优秀士官”称号的,由街道每次奖励50元。

第八条 做好重点优抚对象政策提标的落实,做到及时提标、及时发放,不拖欠。

第九条 在“八一”、春节和部队执行重要任务后,要主动做好走访慰问驻柯部队、帮助部队解决一些实际困难。

第十条 本规定从公布起实施


柯城区花园岗街道办事处

200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