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6-25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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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黄家街道
关于印发《黄家街道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农民住房困难户疏导安置办法》的通知
街道各村(社)、街属各单位:
为切实解决民生问题,按照尊重历史、解决存量、集中安置的原则,根据衢政发[2014]55号文件、衢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6]43号、《集聚区村镇建设工作及农民建房领导小组第二次交流会会议备忘》等文件精神,经街道班子会议研究同意,特印发《黄家街道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农民住房困难户疏导安置办法》,请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黄家街道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农民住房困难户疏导安置办法》
柯城区黄家街道办事处
2021年9月25日
附件:
黄家街道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农民住房困难户疏导安置办法
第一条 加快推进共同富裕,切实统筹城乡发展,按照解决存量、群众自愿、集中安置的原则,引导农民转移集聚。根据衢政发[2014]55号文件、衢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6]43号、《集聚区村镇建设工作及农民建房领导小组第二次交流会会议备忘》等,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集聚安置的农户为2017年1月1日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实施前,公安机关户籍资料显示为农业的家庭户。
第三条 安置对象
(一)2005年1月1日——2020年9月30日启动的征迁项目中,原家庭户签定拆迁协议时可安置但未安置的人员(本人自愿放弃安置或原家庭户选择其它同等条件安置造成事实放弃安置所涉及的对象除外)。
(二)无房户 (包括已批未建户、经街道核实的因灾倒房户、对城市建设有较大影响区域内需拆除住房的农户)。
(三)现有农村住房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危房鉴定报告为 D 级的危房户。
(四)现有农村住房面积人均少于30 m2且分户前少于50m2 的住房困难户。
第四条 安置人口核定
安置人口核定按《关于进一步推进衢州市区城中村改造加快农民市民化步伐的若干意见》(衢政发﹝2014﹞55号)执行。
(一)原家庭户签定拆迁协议时,申请人需为本村经济合作社成员;
(二)原家庭户签定拆迁协议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1个安置人口数,且不得重复享受: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或虽未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实际只有一个子女的;符合再生育条件且已领取准生证明的;已婚尚未有子女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
(三)原家庭户签定拆迁协议时,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其配偶及其22周岁以下子女为非农业户口,且未享受过房改、政府保障性用房(租住的除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等政策的可计入安置人口。
第五条 安置方式
实行集中公寓式安置。
第六条 公寓安置
(一)公寓安置主要布点在高新片区厂中村搬西安置点、高新片区厂中村搬东安置点(厂中村一、二、三号地块)、东港安置点、南堂苑安置点。原则上公寓安置应与本村原家庭户搬迁项目安置地点一致。
(二)集中式公寓安置用地取得方式为国有出让。
(三)安置面积按照 1 人户70 m2;2 人及以上户,每增加一人增加40m2 安置面积,即:2人户110m2,3人户150m2,4人户190m2,以此类推。
(四)安置对象现有旧房必须限期拆除。
(五)结算价格
1.集中式公寓安置房安置面积内按不高于综合成本价确定,超出安置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2.综合成本价、市场评估价按照原家庭户签定拆迁协议时间确定,若无拆迁协议则按房屋拆除时间确定。
第七条 审批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按要求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村委会、拆迁公司审核后,统一上报街道。相关材料包括:承诺书,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和原家庭户拆迁协议复印件,原住房产权证复印件,无房户或未享受房改房证明,危房鉴定报告及其他相关依据。
(二)初审。街道收到申请后,进行初审,并对申请人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建档,对上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确定公寓安置点和安置面积。
(三)公示。符合安置条件的,由街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 天。公示无异议的,报智造新城资规分局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四)签订协议。由项目实施主体与安置对象签订安置协议,对安置的相关内容共同约定条款。
附:1、黄家街道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农民住房困难户疏导安置申请审批表
黄家街道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
农民住房困难户疏导安置
申
请
审
批
表
申请户主
所在街道
填报时间
一、基本信息:
申请人姓名 | 住 址 | |||||||
姓 别 | 身份证号码 | |||||||
原家庭户户主 | 申请人手机号 | |||||||
家 庭 成 员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户口性质 | 与户主关系 | ||||
安 置 方 式 | 公寓式安置 | 拟安置面积 | ㎡ |
二、符合以下何种安置情形:
序号 | 请打勾 | 安置情形 |
1 | 2020年9月前启动的征迁项目中,原家庭户签定拆迁协议时可安置但未安置的人员 | |
2 | 无房户(包括已批未建、经街道核实因灾倒房户,对城市建设有较大影响区域内需拆除住房的农户) | |
3 | 现有农村住房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危房鉴定报告为 D 级的危房户 | |
4 | 现有农村住房面积人均少于30平方米,且分户前少于5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房。 |
三、现有农村房屋情况:
土地 情况 | 土地使用证号码 | |||||
房屋占地面积 | ||||||
违章处理面积 | ||||||
用土审批情况 | ||||||
房产 情况 | 房产证号码 | |||||
房屋结构及面积 | 砖混 | |||||
砖木 | ||||||
违章处理面积 | ||||||
规划审批情况 | ||||||
实际丈 量情况 | 房屋结构及面积 | 砖 混 | 确认 面积 | 砖 混 | ||
砖 木 | 砖 木 | |||||
房屋平面及周边情况布局图:
N
|
本户承诺以上材料属实,如有不属实情况,自愿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申请人(代表人)签名:
四、审批意见:
本户户主 (代表人)意见 | 本人自愿申请农民住房困难户疏导安置,并严格遵照黄家街道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农民住房困难户疏导安置办法,妥否请审批! 签名(捺印) 年 月 日 |
征迁公司意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所在地村委会意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所在街道办事处意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