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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802002621484G/2022-684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2-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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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802002621484G/2022-68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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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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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局

  • 成文日期:

    2022-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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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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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日期: 2022-08-24 15:38 信息来源:综合执法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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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等规定,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结合柯城实际,特制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执法。坚持依法执法,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尊重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充分考虑行政相对人的主客观条件,综合权衡经济与社会效益,统筹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

——体现过罚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执法事项清单和适用条件,做到过罚相当。对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即时或承诺改正后,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加强教育引导。通过灵活运用引导、说服、教育等非强制性柔性执法方式,促使当事人做到知错能改,达到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适用标准,既达到改正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秩序的作用,也能起到防止和减少违法行为的目的, 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制度刚性约束和执法柔性化解统一。

——倡导诚实守信。对当事人签署承诺书后违背诚实守信,不改正或改正后再犯相同违法行为,应对其后续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在处罚自由裁量方面综合考虑判定历史违法情节,同时将其处罚信息按照规定予以公示。

二、适用条件

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是对行政执法领域的当事人轻微且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建立的容错机制。具体是指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检查、巡查以及通过投诉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掌握案件线索后开展的执法活动中,初步认定当事人存在属于告知承诺制范围的轻微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立即改正或者在承诺时间内改正,行政执法部门不予行政处罚的制度。

对当事人适用告知承诺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

(二)在辖区范围一定期限内被首次查获,当事人对违法行为有正确认识;

(三)能够立即改正或者在承诺期限内改正;

(四)属于适用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执法事项清单范围;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要从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的大局,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治理能力和水平,实现依法履职与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相统一。将贯彻落实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作为提升行政执法能力的重要措施,抓出成效。在推行过程中,要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执法权威和公信力,防止行政执法人员以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为借口消极、拖延执法。

(二)准确把握适用范围。对适用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及执法实践适时调整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对属于清单范围的违法行为,经调查后认为不宜采用告知承诺制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实施告知承诺制应当严格落实规定,将相关材料整理归档,确保行政执法可回溯管理。对于通过实名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或上级交办方式获得的案件线索,应将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有关情况反馈线索来源方。

(四)突出普法宣传教育。认真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在实施告知承诺制时,应当突出普法宣传教育,指出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使其知错并主动改。要做好教育引导,增强当事人的自律守法意识,营造浓厚法治氛围。


关于行政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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