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2002621484G/2022-6644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2-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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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衢柯政复[2020]27号)

发布时间:2022-06-06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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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叶某华、张某月。

被申请人:衢州市柯城区某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叶燕华、申请人张琳月请求撤销被申请人衢州市柯城区荷花街道办事处作出的《限期拆除告知书》,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0年11月19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于2014年1月29日合法购买了位于衢州市柯城区荷花小区77幢西北侧的储藏间。2020年11月18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限期拆除告知书》,认为该告知书认定事实错误,故请求撤销该告知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其经调查,涉案储藏间未经批准占用土地、未获建设规划许可且未依法登记,属违法建筑。同时,上述情况与申请人小区其他业主核实情况相符。2020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限期拆除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9日,申请人与案外人俞育青、姜润波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约定房地产买卖事项为“一、房屋坐落:衢州市荷花77幢5单元102室,建筑面积:109.60㎡,阁楼:无,架空层(含或不含)10㎡两个,车库无,房屋所有权证号:200923171、200921926,土地使用权证号:(2009)第1-42973,土地面积:17.8㎡”。现申请人持有的涉案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衢房权证衢州市字第201401511号)载明:所有权人为申请人,房屋落衢州市荷花77幢5单元102室,登记时间为2014年2月13日,建筑面积109.60㎡。

另查明,2020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限期拆除告知书》。2020年11月20日,涉案建筑物已被强制拆除。

上述事实,有①行政复议申请书;②《限期拆除告知书》复印件;③《房地产转让合同》复印件;④涉案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衢房权证衢州市字第201401511号)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涉案建筑物即使系违法建筑,也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处理,故被申请人作出涉案《限期拆除告知书》不具有法定职权依据,应依法撤销,但因涉案建筑物已被强制拆除,上述告知书对涉案建筑物的约束力不再具备,撤销涉案《限期拆除告知书》已无实际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限期拆除告知书》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7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具体行政行为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