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北片区城市有机更新-宫宝宿舍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6-27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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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

各被征收人:

2022年4月28日,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发布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求<城北片区城市有机更新-宫宝宿舍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房屋征收部门共收到电子邮件11封(涉及被征收人15人次)、书面意见15份(涉及被征收人约120人次),合计收集到意见约174条(其中意见反馈人和意见内容均有重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相关问题答复情况及补偿方案的修改情况予以公告。

一、征求意见收集的主要问题

1.关于本项目公共利益类型问题

2.关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确认问题

3.关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确定问题

4.关于被征收住宅房屋与安置用房价差结算问题

5.关于被征收房屋装修补偿问题

6.关于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问题

7.关于相关奖励补助标准问题

8.关于选房问题

9.关于储藏间的补偿问题

10.关于安置房相关情况

二、相关问题的答复说明

针对被征收人提出的问题,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答复如下:

1.关于本项目公共利益类型问题

答复:为加快四省边际中心城市建设,推进衢州市城北片区旧城区改造,本项目是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旧城区改建项目。

2.关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确认问题

答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未经登记的建筑、未明确用途的房屋、未经批准改变登记用途的房屋,根据《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衢政发〔2015〕16号)第二十二、二十八及二十九条的规定及有关政策执行。

3.关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确定问题

答复: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4.关于被征收住宅房屋与安置用房价差结算问题

答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为了进一步保障住宅被征收人的安置利益,征收个人住宅、选择住宅房源安置的,本项目方案设定优惠结算政策如下:

(1)等面积部分结算优惠。产权调换房屋面积等同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不含“住改商”面积)按市场评估价下浮20%结算。

(2)上浮安置面积结算优惠。产权调换房屋设置电梯的,每户可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含“住改商”面积)的10%享受上浮安置面积结算优惠,上浮安置面积不足6平方米的,可按6平方米享受优惠政策,上浮面积内电梯公用部分面积计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不支付房款,其余面积按4000元/平方米结算,再超出部分面积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约的,取消上浮安置面积结算优惠(电梯公用部位面积除外)。

(3)托底增购面积结算优惠。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上浮后安置面积仍不足60平方米,可增购至60平方米,增购部分按市场评估价下浮20%结算。

经联合确认小组认定“住改商”的被征收房屋,符合享受托底增购面积结算的,托底增购面积中“住改商”部分不享受下浮20%结算优惠。

(4)同一被征收人(含共有人)在此次征收范围内有二户以上合法住宅房屋的,只能享受不超过二次的上浮安置面积结算优惠(电梯公用部位面积除外)和托底增购面积结算优惠。

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经评估确定,再结合补偿方案确定的优惠结算政策进行价差结算。

5.关于被征收房屋装修补偿问题

答复:被征收房屋装修补偿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市区房屋征收附属物(构筑物)、临时建筑补偿标准及装修补偿参考价格的通知》(衢住建〔2017〕79号)评估确定。

6.关于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问题

答复:本项目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按照《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衢政办发〔2021〕19号)执行,相关标准如下:

(1)住宅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60㎡以内(含60㎡)的搬迁费每户20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60㎡的,超过部分建筑面积按10元/㎡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一次;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自被征收房屋迁往周转房时应支付其搬迁费,从周转房迁往安置房时应当再次支付;从被征收房屋直接迁往安置房的支付一次搬迁费。

(2)住宅临时安置费。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划分区域类别(详见附件),结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本项目在一类区域每月每平方米标准20元,每月每户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发。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应当从其搬迁之月起计算到安置房交付后的6个月止。选择货币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按12个月支付。

其中,有关支付期限和逾期交房的责任,《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征收住宅,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其自搬迁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六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费。房屋征收部门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7.关于相关奖励补助标准问题

答复:本项目相关奖励标准按《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衢政办发〔2021〕19号)执行,相关标准如下:

(1)配合房屋征收调查、评估奖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调查、评估规定时间内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好被征收房屋调查、评估工作,且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按时签约的,按户给予分段累计奖励,其中:房屋建筑面积在100㎡以下(含100㎡)的,给予每户10000元的奖励;房屋建筑面积在100㎡以上且在200㎡以下(含200㎡)的部分给予50元/㎡奖励;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00㎡以上的部分给予25元/㎡奖励。

(2)按期腾空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以验收可拆为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按照房屋征收公告规定期限起始之日(以下简称起始之日)起至被征收人实际签约之日分三段计算:第一阶段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400元/㎡给予奖励;第二阶段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0元/㎡给予奖励;第三阶段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0元/㎡给予奖励。住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的,按60㎡计算。

(3)单元和楼幢(组片)完全签约奖励。为促进房屋的整体及整片拆除,对符合以下条件的被征收人另外给予单元和楼幢(组片)完全签约奖励:被征收人房屋按居住单元和楼幢为单位,没有单元和楼幢的按自然区间划分组片。一个单元(或组)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全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以验收可拆为准),每户给予单元(组)签约奖励10000元;一幢楼房(或片)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全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以验收可拆为准),每户给予楼幢(片)签约奖励10000元。

(4)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奖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选择货币安置,且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以验收可拆为准),房屋征收部门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1.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超基准容积率土地等其他费用)的20%给予奖励。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为非国有资产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超基准容积率土地等其他费用)的10%给予奖励。2.被征收房屋为企业所有的,再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超基准容积率等其他费用)的10%给予奖励补助。

(5)购房补助。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自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的24个月内,用货币补偿资金在衢州市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宅或二手住宅作为安置房,并完成交易过户手续的,凭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新购不动产查询记录,以及缴纳契税的完税凭证,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超基准容积率土地等其他费用)的3%给予购房补助。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按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载的购房资金的3%给予购房补助。超过期限不予补助。

8.关于选房问题

答复:本项目安置房选房原则是先签约且按期腾空按批次先选择、按提供的房源就近上靠选择;且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不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但被征收人要求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除外。具体《选房办法》由房屋征收部门在签约前另行公布。

9.关于储藏间、车库的补偿问题

答复:(1)已登记(单独持证或已计入证载面积)的储藏间、车库,依法予以价值补偿。对于有住宅主房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时,按上证面积与住宅主房合并面积享受安置政策。(2)未经登记的储藏间、车库,经房屋认定组依据有关证据资料认定属合法建筑的,对合法取得该储藏间或车库的被征收人予以价值补偿。

10.关于安置房相关问题

答复:本项目安置房不论现房还是期房,均是毛坯房交付。具体安置房源情况由房屋征收部门在签约前另行公告。

三、补偿方案修改的主要内容

1.《城北片区城市有机更新-宫宝宿舍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增加“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作为第(二)项:“(二)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征收范围内涉及被征收人总数229户,其中住宅222户、非住宅7户,涉及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2.11万平方米。”

2.因本区块被征收人有重度残疾等特殊困难情形,存在现实周转困难,增加部分现房房源。《方案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补偿安置第(一)项关于“产权调换房屋基本情况”中:(1)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地点修改为:“宫宝宿舍回迁安置地块(期房),坐落于原宫宝宿舍地块,共239套(其中60型25套、70型42套、80型26套、90型85套、100型28套、110型6套、120型9套、140型18套);书院6栋(现房),13套(其中70型3套、80型1套、90型1套、100型2套、110型6套)。”(2)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地点修改为:“宫宝宿舍回迁安置地块(期房),坐落于原宫宝宿舍地块。”

3.为照顾片区内有重度残疾等特殊困难情形被征收人的现房安置利益,增加该类人群优先选择现房的原则。《方案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补偿安置第(一)项关于“选房原则”中增加:“④被征收人存在重度残疾等特殊困难情形的,可优先参与现房选房。”

4.《方案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补偿安置第(二)项关于“临时安置费支付时间”项下增加“选择现房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且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24个月内将被征收人安置完毕”内容;并将选择回迁安置的支付时间修改为“选择回迁安置的,应当自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且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36个月内安置完毕”。

具体内容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发布的《城北片区城市有机更新-宫宝宿舍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为准。

特此公告。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7日 


征求意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求《城北片区城市有机更新-宫宝宿舍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