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0200262145XT/2022-6493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科学技术局 | 成文日期: | 2022-03-30 | ||
发文字号: | 柯科发〔2022〕6号 | 有效性: |
关于印发《衢州市柯城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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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各有关单位: 现将《衢州市柯城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做好贯彻落实。 衢州市柯城区科学技术局 2022年3月30日 衢州市柯城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及《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文件精神,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决定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为切实加强创新券管理,充分发挥创新券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发放主要用于鼓励我区小微企业充分利用创新载体的科技资源开展的科技服务活动。小微企业利用创新券购买科技服务活动,收取创新券的单位到指定部门兑现。 第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区科技局负责创新券的年度工作计划、审核项目、支持重点和日常运营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创新券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小微企业进行科技创新活动,所需资金从区级科技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使用方式 第六条 创新券支持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区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小微企业。优先支持在各类创业创新大赛中取得名次的企业和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入园企业; (二)企业有明确的科技研发、产品开发、技术升级等创新活动; (三)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七条 创新券可购买的创新服务范围主要包括: (一)与研发机构合作或委托开发机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及技术难题攻关; (二)委托科研院所、专业机构开展工业设计; (三)购买特定技术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方案设计、技术检索、科技查新、分析评价等; (四)购买分析测试、检验检测等服务;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或已列入基础公益研究计划、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网上技术市场成交项目补助等其他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不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五)共享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和技术服务等科研活动; (六)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制定; (七)科技计划项目专项验收和技术成果鉴定中的专家咨询费、会务费; (八)科技项目申报、验收、申请补助等环节涉及到的专项审计费; 第八条 鼓励我区有条件的企业和其他创新载体向社会开放共享科技资源,可在浙江省科技科技大脑(https://stbrain.kjt.zj.gov.cn/stbrain)经认证通过后,为企业提供技术创新服务。 第九条 法律法规要求的强制检测或法定检测的,或者已列入区级及区以上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纳入创新券申请发放政策范围。 第三章 申请与发放 第十条 企业需要在创新载体购买创新服务的,须在浙江省科技大脑注册并进行资格认证,获得使用资格后,企业可申请创新券。 第十一条 企业可在浙江省科技大脑“创新地图”在线预约所需要的创新服务,经双方协商达成简易服务合同。合同签订之后,企业申请使用创新券。服务合同履行后,创新载体须对该次服务进行记录,作为兑现创新券的依据。 第十二条 区科技局根据年度科技创新券工作计划,向企业在线发放科技创新券,创新券的发放标准: (一)给予一般企业每家1万元额度科技创新券; (二)给予柯城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上企业每家3万元额度科技创新券; (三)给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5万元额度科技创新券。 单个项目使用创新券的额度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支出的50%,申请创新券需签订正式合同并上传。 第十三条 对于创新服务内容相对复杂,有必要组织专家评审的,区科技局可适时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组由相关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等组成,进行相应专业范围的评审。对于创新券申请材料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不得参加评审。评审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对相关信息保守秘密。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与开展创新服务合作的单位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第四章 兑现 第十五条 创新券兑现采用集中受理、集中审核、集中兑现的方式。企业根据各级创新载体提供的实际服务先行支付相关费用后,凭持有的创新券到区科技局申请兑现,区科技局经审核后组织专家评审,通过评审后进行集中兑现。一般情况下,6个月安排兑付1次,受理时间为每年的3月份和8月份。若申请创新券兑付量少,将调整兑付周期,一年兑付一次。 第十六条 申请兑现创新券时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 (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交易合同或协议; (三)创新成果证明(如专利、新产品、新工艺、样机等证明材料)或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四)支出情况有效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支出发票等其他必要的附件)。 (五)其他所需的有效证明材料。 第五章 使用监督 第十七条 创新券采用实名发放的方式,每张创新券编号唯一,不得转让、买卖,不得重复使用。创新券使用有效期限为3个月,过期收回。 第十八条 对骗取创新券资金的企业,区科技局注销其创新券并追回骗取资金,并在3年内不再给予各级科技项目和政府各类奖补资金支持,且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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