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02002621484G/2022-6955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区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2-10-12 | ||
发文字号: | - | 有效性: |
11330802002621484G/2022-69558
司法
区司法局
2022-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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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柯城区矛盾纠纷调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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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基层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调动基层人民调解员、网格员调处矛盾纠纷的积极性,提高基层化解矛盾纠纷效率,规范纠纷调处程序,提升调解工作质量,实现“小事不出村(社区),大事不出乡镇(街道)”的目标,根据《人民调解法》、《柯城区人民调解工作“以奖代补”经费管理办法》(柯司[2020]2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原则 实施矛盾纠纷调处奖励,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鼓励主动调处矛盾纠纷、及时上报预警信息。纠纷调处以件计奖,信息报送以条计奖。 二、奖励对象 1、全区各乡镇(街道)、各村(社区、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 2、其他从事基层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人民调解员。 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民调解员不列入奖励考核。 三、奖励内容 对奖励对象调处民间、民事等纠纷和报送矛盾纠纷预警信息工作进行奖励。 四、矛盾纠纷及预警信息性质界定 1、简易矛盾纠纷。是指当事人双方纠纷过程与事实清楚,以口头方式调解结案的纠纷。 2、疑难复杂纠纷。是指纠纷当事人2人(含,下同)以上,以书面形式调解结案并制作规范人民调解卷宗的纠纷。 3、重大矛盾纠纷。是指案情复杂;涉及人数较多;长期上访且多部门久决未果;在行业内或区域内有较大影响,以书面形式调解结案并制作规范人民调解卷宗的纠纷。 4、矛盾纠纷预警信息。是指有可能引起激化的矛盾纠纷信息、有可能引起群体性纠纷信息、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的矛盾纠纷信息。 5、一方为多个当事人,另一方为同一当事人,为同一事件引发的矛盾纠纷属同一案件,不得拆分。 五、计奖方法与标准 1、简易矛盾纠纷,以口头方式调解成功,按要求制定简易纠纷协议,每件奖励50元。 2、疑难复杂纠纷,调处成功,按要求在《人民调解案件登记本》进行登记,并制作规范人民调解卷宗的,每件奖励200元;纠纷当事人超过10人,每超1个人增加奖励10元;经2次以上调解仍不成功(有每次调解记录),但已为当事人做好引导工作(有与相关部门衔接,引导当事人依法进入相应程序的书面记录),且有除人民调解协议书外的规范人民调解卷宗材料,每件奖励50元。 3、重大矛盾纠纷,调处成功,按要求在《人民调解案件登记本》进行登记,并制作规范调解卷宗的,每件奖励600元;纠纷当事人超过20人,每超1个人增加奖励10元;经2次以上调解仍不成功(有每次调解记录),但已为当事人做好引导工作(有与相关部门衔接,引导当事人依法进入相应程序的书面记录),且有除人民调解协议书外规范人民调解卷宗材料的,每件奖励100元。 4、成功化解信访积案并按要求在《人民调解案件登记本》进行登记,且制作规范调解卷宗的,每件奖励600-3000元. 5、奖励考核对象及时上报矛盾纠纷预警信息并被区司法局书面录用的,每条奖励30元。 6、对跨乡镇(街道)、村(社区)的民间、民事等纠纷调处的奖励参照上述标准,相关乡镇(街道)、村(社区)可以分别计奖。 7、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派出的专业性调解组织调处的矛盾纠纷的奖励参照上述标准减半执行。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专业调解工作室调处的矛盾纠纷经考核后酌情奖励。 8、结合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对等级调解员进行分类奖励,每件疑难及以上案卷奖励金额在原有基础上分级上浮5%,即四级调解员上浮5%、三级调解员上浮10%、二级调解员上浮15%、一级调解员上浮20%(注:等级标准按《浙江省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办法》规定执行)。 六、审核方法和程序 1、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及时对奖励对象受理、调处纠纷情况进行分类统计后,上报各司法所。上报简易纠纷调处数据,应同时提交有当事人或证明人签名的《人民调解案件登记本》复印件;上报疑难复杂纠纷数据,应同时提交《人民调解案件登记本》复印件和人民调解卷宗原件。审核结束后,人民调解卷宗原件由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归档,调解协议书复印件由各司法所经备案登记后归档。 2、每季度末月25日之前,由各司法所对辖区内奖励对象受理调处的各类矛盾纠纷、以及报送的纠纷预警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后,报送区司法局。区司法局进行审核后核定奖励金额,按季度将奖补资金打入奖励对象的柯城农商银行账户。 七、其他 1、各司法所每季度要根据奖励情况,对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调处和纠纷预警信息报送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分析,积极争取乡镇、街道支持、落实配套奖励措施,对落实配套奖励措施好的单位在评优评先时优先推荐。 2、坚持逐级调解,基层出现纠纷后,必须先由村(社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功的,再移交乡镇(街道)调解组织调解。 3、加强检查复核,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该人民调解委员会当季度奖励费,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停止该调解人员人民调解员资格,并建议有关部门处理。 4、本《实施细则》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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