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衢州市柯城区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外
共同富裕集聚安置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9-17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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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资源规划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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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衢州市柯城区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外共同富裕集聚安置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时间2021年9月17日——2021年9月27日,如有意见建议,请于9月25日前通过信函、电话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柯城分局。联系人:谢建平,联系电话:18057008027,联系地址:衢州市柯城区双港路180号。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特此公告!

附件:《衢州市柯城区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外共同富裕集聚安置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柯城分局

2021年9月17日


衢州市柯城区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外共同富裕集聚安置办法(试行)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人口集聚,促进我区城镇化进程,增加群众和村集体收入,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提高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积极稳妥推进柯城区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外共同富裕集聚安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衢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柯城区农民建房管理办法 (试行)》《衢州市柯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试行)》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安置原则

按照“政府引导、规划引领、农民自愿”“依法依规、公平公正、阳光操作”的原则,充分与集镇发展建设相结合,积极引导广大村民共建共享幸福家园。

二、安置对象

(一)符合农民建房审批条件的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

(二)自愿退出合法宅基地(房产)的农户(非农户);

(三)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范围内的农户;

(四)其他需集聚安置的农户。

三、安置方式

可选择公寓安置、房票安置、公益安置三种方式。

(一)公寓安置。在统一规划的集聚安置点,统一建设公寓用于安置,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国有出让用地。

(二)房票安置。“房票”安置实施办法另行制订。

(三)公益安置。在符合村庄规划范围内建设村集体公益房用于安置,土地使用权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

四、安置认定

(一)户的认定

户的认定以相关产权证明和公安机关户籍资料为基础,同时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关于“户”的相关规定。

1.父母原则上随农业户口子女,四世同堂的可分两户;

2.有两个及以上儿子的,年满22周岁的儿子可单独分户;

3.有两个及以上女儿的,入赘招婿的女儿可单独分户。

(二)人口的认定

安置人口按被安置户在册农业人口数确定(“农业人口”是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1个安置人口:

①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生育,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或虽未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实际只有一个子女的;

②符合再生育政策且已领取生育登记服务单的;

③已婚尚未有子女的。

上述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列入安置人口:

①原户口在本村的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

②原户口在本村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和在读研究生;

③世居在本村的招商户(即红、蓝印户口)、土地征收农转非人员,且不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编制、未享受房改、政府保障性住房等政策的;

④依法办理了收养登记的;

⑤原户口在本村的正在服刑人员;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本条所指的可列入安置人口的人员,其配偶及其22周岁以下子女为非农业户口,且未享受过房改、政府保障性用房(租住的除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等政策的可计入安置人口。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安置人口:

①挂靠在本村的外来人员;

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在编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和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辞职、辞退人员);

③被安置人的父母或成年子女,在本村(社区)征收区域外另有农村宅基地房屋的;

④已享受过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寓安置、“房票”安置等政策的人员;

⑤已享受房改、政府保障性住房(租住的除外)等政策的人员;

⑥其他特殊人员。

(三)面积的认定

1.符合建房条件的无房户。安置面积按1人户70平方米;2人及以上户,每增加1人增加40 平方米,即:2人户110 平方米,3人户150 平方米,4人户190 平方米,以此类推,封顶375平方米。

2.符合建房条件的有房户。符合现行农民建房条件和“一户一宅”政策,不违反父母随子女安置原则的,根据农民建房可审批面积,以小户(1-3人)270平方米、中户(4-5人)315平方米、大户(6人及以上)375平方米封顶安置。

3.不符合建房条件的有房户。按合法建筑面积置换公寓,建筑面积低于70平方米的,可增购至70平方米,超过70平方米的按1:1封顶270平方米置换。

4.不符合建房条件的无房户。被安置人(系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符合现行农民建房条件和“一户一宅”政策的,未享受任何福利性质住房的,可申请1套不超过70平方米公寓房。

5.因户型关系每户可增购不超过30平方米。

(四)公益安置

原则上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建设主体,结合村庄实际,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

五、安置结算

(一)公寓安置标准内按综合成本价结算,增购面积按市场评估价结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综合成本价结算面积,可按八折优惠。

(二)要求房票安置的,需保留1套安置房。

(三)公益安置由房屋产权单位自行制定。

六、安置奖补

(一)腾退补助

公寓安置户退出全部合法宅基地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以下标准补助:

1.砖木、泥木结构按240元/平方米补助;

2.砖混、框架结构按800元/平方米补助;

3.宅基地及房前屋后用地按100元/平方米补助。

(二)安置补助

1.每户可在集聚点安置小区无偿使用1间储物间;

2.每户自持且自住(含空置)公寓,给予每年物业管理费50%补助,期限五年。转让、出租的,不予补助。

(三)复垦奖励

连片腾退宅基地及周边土地,复垦立项后,给予村集体奖励。

1.按复垦验收面积给予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奖励。

2.按复垦验收面积的5%给予建设用地用于建设物业经济用房或按综合成本价在集聚点安置小区购买物业经济用房。

七、安置审批

(一)申请受理。有意愿公寓安置的农户,经村两委集体讨论,公示无异议的,由当地乡镇审查批准。

农户在取得公寓安置前,须先行拆除现有住房,并及时办理房产、土地注销登记。因房屋结构或文物保护需要,确难以拆除的,由村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办理房产和土地变更登记。

(二)现场调查。当地乡镇依申请及时组织联合调查和集体会审,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审核审批。当地乡镇根据调查情况和集体会审结果,确定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经公示7天无异议的,给予批准,并组织拆除安置户现有住房、签订安置承诺书,发放相关补助、奖励。同时将批准文件、补助、奖励台账上报区共同富裕集聚安置办公室备案。

公寓房申请审批工作纳入我区数字化改革,条件成熟后可实现掌上办理。

八、安置权益

(一)安置户子女入学就读、医疗卫生,享受迁入地居民(农民)同等待遇。

(二)安置户不享受迁入地村集体的生产资料和资产分配。农户安置前与原居住村签订协议,依法继续享有原居住地山林和土地等承包权益。鼓励农户将原承包山和承包田进行流转。

(三)本办法只适用于试点区域,试用期一年,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起草说明   

      现将《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外农民公寓安置的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城乡土地利用空间结构,鼓励城市规控区范围外农民选择公寓安置,促进农村人口向集镇集聚,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公共服务配套水平,推进共同富裕,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二、起草过程

     经多次讨论修改,并召开座谈会,形成征求意见稿。

     三、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衢州市柯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柯政办发〔2020〕13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