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020026215051/2021-608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1-06-03 | ||
发文字号: | 衢柯民〔2021〕13号 | 有效性: |
关于印发《柯城区特殊困难群体救助救济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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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低收入家庭分层分类救助帮扶机制,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织密扎牢基本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现将《柯城区特殊困难群体救助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衢州市柯城区民政局 衢州市柯城区财政局 衢州市柯城区扶贫开发服务中心 衢州市柯城区医疗保障局 衢州市柯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衢州市柯城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6月3日 柯城区特殊困难群体救助救济实施细则 (试行) 为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完善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政策,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长效机制。结合我区实际,修订我区特殊困难群体救助救济实施细则。 一、实施目的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针对我区部分低收入家庭暂时不符合现行社会救助政策,但存在因病导致支出型贫困等情况,建立特殊困难群体救助救济机制,让脱贫人员不返贫,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二、特殊困难群体范围 (一)特殊困难老人。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在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8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 (二)特殊低保对象。当年度新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但人均实际年总收入仍低于年低保标准的低收入农户(不含困境儿童)。 (三)特殊重病对象。一是当年度在册低保、低边对象;二是当年度(1月1日-12月31日)发生的医疗总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等补助后,个人实际负担金额5万元以上的患病对象(本人及父母、配偶、子女中存在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超过 50 万元、有 2 套及以上产权房且人均建筑面积高于40平方米、有生活用机动车辆价值高于20万元、人均货币财产高于10万元情形的原则上排除在外)。 (四)其他特殊对象。 三、救助救济标准 对第(一)类对象,计算家庭人均年收入(其中残疾人两项补贴、物价补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土地流转金等补助不计入收入)与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金额的差额,以家庭为单位按照差额部分发放救助金。 对第(二)类对象,按照纳入低保首月的保障标准,补足当年度未纳入低保月份的基本生活保障金。 对第(三)类对象。 1.在册低保、低边对象。住院(含特殊门诊)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从75%、65%的基础上再提高10个百分点,即分别达到85%、75%。 2.当年度(1月1日-12月31日)发生的医疗总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等补助后,个人实际负担金额5万元以上的患病对象。分两档确定救济标准:第一档为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金额5-10万元的对象,对其本人按当年度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0%一次性发放救济金。第二档为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金额10万元以上的对象,对其本人按当年度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次性发放救济金。 对第(四)类对象,根据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联审情况原则上给予当年度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倍的救济金。 四、申请办理流程 对第(一)类对象、第(三)类中当年度个人实际负担金额5万元以上的患病对象、第(四)类对象,申请办理流程如下: (一)申请。各村(社区)网格员应当加强政策宣传和走访调查,帮助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群体申请救助救济。申请时应当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第(三)类中当年度个人实际负担金额5万元以上的患病对象医保外费用需提供相关凭证),填写《柯城区特殊困难群体救助救济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并在申请表上签字(按手印)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二)评议。由乡镇(街道)组织民主评议,参加民主评议人员不得少于5人,包括但不限于乡镇(街道)驻村或联系社区干部、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及监委会成员、报账员、网格员等。召开本村(社区)民主评议会后由村(社区)出具会议记录,将申请材料及《柯城区特殊困难群体救助救济金申请汇总表》(附件2)于次年1月30日前报乡镇(街道)。 (三)初审。乡镇(街道)接到村(社区)上报情况后,应于2月15日前组织人员核实各项收入并出具初审意见,初审通过的于2月20日前补充完善《柯城区特殊困难群体救助救济金申请汇总表》,并通过“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省农业农村厅专项救助”中的协助申请功能,将特殊困难救助救济对象注明类别推送至临时救助模块,经区民政局委托确认后进行数据核对;初审未通过需反馈理由。同时,在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告栏公示7日无异议后,导出核对报告、终止系统审批流程,连同汇总表、公示件等相关材料于3月5日前上报区民政局。 (四)联审。由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对乡镇(街道)初审通过上报的对象情况进行联审,明确是否需要救助救济,确定各乡镇(街道)特殊困难群体需救助救济对象名单及金额。 对第(二)类对象、第(三)类中的在册低保、低边对象,由区民政局、区医保局等部门按分工直接核定补助金额给予补助,无需个人申请、评议、初审、联审环节。 五、资金发放管理 区财政局统筹安排专项救助救济资金。 对第(一)类对象、第(三)类中当年度个人实际医疗费用负担金额5万元以上的患病对象、第(四)类对象,于次年3月20日前由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出具评议纪要,报区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划拨至乡镇(街道),相关乡镇(街道)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通过公共财政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发放至特殊困难群体社保卡。 对第(二)类对象,由区民政局按月统计新增的低保人员名单和金额,报区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划拨至乡镇(街道),相关乡镇(街道)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通过公共财政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发放至特殊困难群体社保卡,发放完成后将情况反馈区民政局、区扶贫办。 对第(三)类中的在册低保、低边对象,区医保局按月根据标准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进行核算,区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拨付区医保局,医保局结算后将情况反馈区民政局、区扶贫办。 六、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7月3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特殊困难群体救助救济申请时间从2021年1月1日开始计算。 附件:1、柯城区特殊困难群体救助救济金申请审批表 2、柯城区特殊困难群体救助救济金申请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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