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求《衢化溪黄线江滨公园及南三道道路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5-19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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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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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反馈

各被征收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柯城区人民政府已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衢化溪黄线江滨公园及南三道道路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现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及柯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kecheng.gov.cn)予以公告。

一、征求意见期限:2021年5月20日至2021年6月19日。

二、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有建议或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来信反映意见。请将来信寄至“衢化街道办事处(文昌路63号)”,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溪黄线江滨公园及南三道道路建设(国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来访反映意见。现场办【巨化文苑村45幢1楼(原巨化图书馆)】设置意见登记处和意见箱,以书面形式提出或投入意见箱。联系电话:0570-3064144。

提出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如实告知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附件:衢化溪黄线江滨公园及南三道道路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9日

附件

衢化溪黄线江滨公园及南三道道路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衢化棚户区改造进程,改善居民居住环境,确保溪黄线江滨公园及南三道道路项目建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衢政发〔2015〕16号)《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衢政办发〔2019〕2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征收范围

以柯城区人民政府2021年3月31日公布的衢化溪黄线江滨公园及南三道道路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图为准。

二、签约腾空期限

本项目签约腾空期限及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三、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一)征收部门为衢州市柯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征收实施单位为衢州市柯城区衢化街道办事处,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征收补偿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行政事业单位的被征收房屋不予补偿。

(一)货币补偿

补偿范围: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含装修及附属物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费用、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以及其他有关补助和奖励。

(二)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房屋基本情况

产权调换地点:衢化昌和家园小区(现房)。具体安置房源情况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布为准。

2.选房原则

(1)先签约且按期腾空先选择的原则。

(2)限选两套原则,即以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为限选择相应价值房源进行安置,同一产权人限选两套。

3.价差结算

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结算。

(三)相关补偿、补助、奖励的标准

1.房屋价值、装修及附属物补偿

房屋(含土地)和装修及附属物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2.搬迁费

(1)计付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计发,每户不足2000元的,按每户2000元计发。

被征收房屋内有中央空调、自动扶梯、机器设备等大型设施及大型生产设备,可以移动的,其搬迁安装费(包括拆卸费、安装费、调试费等)单独予以一次性补偿;被征收工业用房内有不可移动生产设施设备的,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一次性补偿。具体搬迁费或重置成新价格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不可重复享受。

(2)支付次数: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1次;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自被征收房屋迁往周转房时应支付其搬迁费,从周转房迁往安置房时应当再次支付;从被征收房屋直接迁往安置房的支付一次搬迁费。

3.临时安置费

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

(1)计付标准: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等其他费用)的4‰计发,每户每月不足680元的,按680元计发。

(2)支付时间:选择产权调换现房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按6个月支付。选择货币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按12个月支付。

4.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等其他费用)的5%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经济补偿。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3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征收决定公告时,已停业闲置6个月以上的工业用房,不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四)征收奖励补助

1.配合调查评估奖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调查、评估规定时间内积极配合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好调查、评估工作,且在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按时签约腾空的,按照土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分别给予奖励,标准如下:

(1)按被征收工业土地面积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

(2)按被征收工业用房建筑面积按户分段累计奖励,其中,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含5000平方米)的,给予50元/平方米的奖励;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给予25元/平方米的奖励。

2.按期签约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土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分别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照征收公告规定期限起始之日(以下简称起始之日)起至被征收人实际签约之日分三段计算:第一阶段按被征收工业用地使用权价值补偿的30%给予奖励;第二阶段按被征收工业用地使用权价值补偿的20%给予奖励;第三阶段按被征收工业用地使用权价值补偿的10%给予奖励。具体分段计算起止时间在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3.按期腾空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搬迁腾空的(以验收可拆为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按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补偿(不含附属物、装修等其他费用)的5%给予奖励。

4.货币补偿安置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且在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按时签约腾空的(以验收可拆为准),按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补偿(不含附属物、装修等其他费用)的20%给予奖励。

5.组片完全签约奖励。为促进工业用房的整片拆除,对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给予组片完全签约奖励:一个组的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全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搬迁腾空的(以验收可拆为准),给予每户组签约奖励10000元;一个片的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全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搬迁腾空的(以验收可拆为准),给予每户片奖励10000元。组片划分在征收调查结果公示时一并公示。

6.购房补助。被征收人自领取货币补偿款之日起 12 个月内在市区范围内购置住宅、办公、营业、工业、仓储用房,并完成交易过户手续的,凭不动产权证书或新购不动产查询记录以及缴纳契税的完税凭证,按新购不动产价值的3%给予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补偿(不含附属物、装修等其他费用)的3%。

超过期限不予补助。

7、“户”的认定

以上补助和奖励所指“户”,被征收房屋以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一证为一户;持有共有权证的,按一户认定;一证房屋有多种用途的,仍按一户认定;同一产权人的住宅房屋、架空层(储藏间)、车库等分别单独持证的,仍按一户认定;公房以租赁合同为依据,一份合同认定为一户;需经合法性认定的以房屋认定组认定结果为准。

国有企业、其他企业的国有资产部分不执行本方案中的奖励政策。

五、评估办法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

(一)评估办法

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具有法定资质的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方法、标准结合区位、用途、权利性质、品质、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因素评估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被征收房屋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示7日。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安排负责房屋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被征收房屋的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二)评估机构的确定

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以下方式选定:

(1)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所有被征收人均参与选择并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则为协商选定成功;

(2)未能协商选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确定,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需超过半数以上;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半数以上共同选择了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通过多数确定;

(3)未能协商选定或多数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抽签、摇号等方式随机确定。

2.参加投票确定、随机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少于3家。房屋征收部门提前3日在征收范围内公告随机确定的时间和地点。

3.协商选定、投票确定和随机确定过程与结果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六、被征收人的确认

(一)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确认。

(二)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书确定的房屋所有权人确认。

(三)房屋所有权人死亡的,以有效的确权法律文书确认。

(四)其它产权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认;仍不能确认的,按照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处理。

七、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积的确定

(一)已登记的房屋,其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或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或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二)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未经登记的建筑、未明确用途的房屋、未经批准改变登记用途的房屋,根据《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衢政发〔2015〕16号)第二十二、二十八及二十九条的规定及有关政策执行。

(三)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八、土地收益金收取相关规定

(一)土地收益金收取对象:房屋征收范围内,将原行政划拨或出让的非经营性国有土地改变为商业用途的被征收人。

(二)土地收益金具体缴纳标准参照《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土地收益金收缴办法(试行)》(衢政办发〔2013〕65号)执行。

九、腾空房屋的办理

被征收人应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腾空期限内腾空房屋(以验收可拆为准),结清水、电费等全部应支付费用,并申请房屋、土地注销登记。逾期未腾空房屋的,按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执行。

被征收人应当自行与承租人妥善处理好房屋腾空事宜,因房屋租赁关系影响房屋腾空的,由被征收人承担相关责任。

十、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柯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补偿决定方案。柯城区人民政府对补偿决定方案进行审查,将补偿决定方案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当自补偿决定方案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送达补偿决定方案时应当书面告知被征收人,逾期不选择补偿方式的,补偿方式由柯城区人民政府在补偿决定中确定。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腾空的,由柯城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其他事项

方案未尽事宜,按照《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衢政发〔2015〕16号)及其他有关政策执行。房屋征收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出台重大调控政策给房屋征收工作造成影响的,相应方案另行研究调整。

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