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2002621484G/2021-531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1-02-07
发文字号: 有效性:
  • 信息索引号:

    11330802002621484G/2021-53117

  •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

    司法局

  • 成文日期:

    2021-02-07

  • 文号:

  • 文件登记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衢柯政复〔2020〕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2-07 16:32

访问次数:

发布机构:司法局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司法局

分享:

申请人:吴某某。

被申请人:衢州市柯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荷三路231号。

负责人:张文利,局长。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柯人社信公开(2020)3号)。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0年5月14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柯人社信公开(2020)3号)程序违法,且信息公开机关错误,答复时间滞后,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柯人社信公开(2020)3号)。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0年4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申请人公开“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社厅 浙人社发2018年12号文件”。经审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公务员奖励管理范畴。2020年4月30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机构改革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问题的解释》(国办公开办函〔2019〕14号)规定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于次日通过EMS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要求和期限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当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描述为“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社厅 浙人社发2018年12号文件”。2020年4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柯人社信公开(2020)3号),并于次日通过EMS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柯人社信公开(2020)3号)不服,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①行政复议申请书;②《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柯人社信公开(2020)3号)复印件;被申请人提供的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④EMS邮寄送达截图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第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根据《衢州市柯城区机构改革方案》(区委发〔2019〕1号)中“区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公务员。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公务员录用调配、考核奖惩、培训、工资福利等职责划入区委组织部,对外加挂区公务员局牌子。”可知,被申请人原公务员管理职责已划转至中共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委组织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机构改革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问题的解释》(国办公开办函〔2019〕14号)处理意见第二点“申请人向职权划出行政机关申请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职权划出行政机关可在征求职权划入行政机关意见后作出相应处理,也可告知申请人向职权划入行政机关另行提出申请。”、第五点“行政机关职权划入党的机关的,如果党的机关对外加挂行政机关牌子,相关信息公开事项以行政机关名义参照前述规定办理;”本案中,因被申请人原公务员管理职责已划转至中共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委组织部,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应向与该职责相关的行政机关申请。因此,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被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与该职责相关的行政机关名称的行为并无不当。

被申请人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2020年4月14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0年4月30日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并于次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92 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柯人社信公开(2020)3号)内容适当,程序合法,适用依据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柯人社信公开(2020)3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

2020年6月8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