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30804/2021-5296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征迁事务中心 成文日期: 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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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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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迁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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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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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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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衢州市柯城区双西港片区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2-04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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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双西港片区(双港立交桥以南,永盛路〈近物流大道〉以北,江山港以东,双港东路以西)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工业用房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衢政发〔2015〕16号)精神,结合片区实际,起草了《衢州市柯城区双西港片区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1年3月10日前联系区征迁事务中心。

联系人:曹昱,联系电话:0570-8877550。

附件1:《衢州市柯城区双西港片区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附件2:《衢州市柯城区双西港片区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实施细则(试行)(送审稿)》起草说明

衢州市柯城区征迁事务中心

2021年2月4日

附件1:

衢州市柯城区双西港片区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一、总体要求

(一)为规范双西港片区(双港立交桥以南,永盛路〈近物流大道〉以北,江山港以东,双港东路以西)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工业用房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衢政发〔2015〕16号)精神,结合片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所称工业用房是指征收范围内已取得合法手续以及经依法认定后可视为合法的生产用房及其附属、配套用房。

(三)工业用房的征收补偿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产业发展要求。

(四)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应当根据用地面积结合用地性质、使用年限、建筑物面积、建筑结构、建筑成新等因素,实行货币补偿、土地置换和产权调换等方式进行安置。被征收工业用房规模较小的,原则上不实行土地置换。

二、征收补偿

(一)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包括以下内容:1.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搬迁补偿;3.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4.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二)被征收工业用房的价值补偿包括工业用房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装饰装修以及附属物等价值的补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经依法认定后可视为合法的建筑以认定结论为准,土地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其他合法土地使用凭证记载为准,补偿价格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市场评估价确定。

(三)搬迁费按被征收工业用房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计发,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发。实行货币补偿的,搬迁费计算一次;实行产权调换或土地置换的,搬迁费计算两次。被征收工业用房内有中央空调、自动扶梯、机器设备等大型设施及大型生产设备,搬迁费(包括拆卸费、安装费、调试费等)单独补偿,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工业用房内有不可移动生产设施设备,因搬迁造成报废无法恢复使用的,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四)临时安置费每月按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等其他费用)的4‰计算。选择产权调换或土地置换的临时安置费,应当从其搬迁之月起计算到房屋交付或土地置换过渡期限后6个月止。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费按12个月支付。

选择土地置换的,过渡期限包括供地期和建设期两个阶段:供地期为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之月起 12个月。未按期供地的,自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费按2倍计算。被征收人未及时完成手续申报导致无法按期供地的,超出时间不予支付临时安置费。

建设期为被征收人取得置换土地之月起12 个月。

(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补偿(不含附属物、装修等其他费用)的5%一次性补偿。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款规定计算补偿费的,应当向征收部门提供工业用房被征收前3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征收决定公告时,被征收工业企业已停产6个月以上的,不予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三、征收安置

(一)被征收人在征收项目提供的安置房源中选择安置房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按照工业用房补偿价值与安置房价值进行差价结算。工业用房价值和安置房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二)工业用房被征收人选择土地置换的,实行差价结算。

(三)有以下情形的,原则上不实行土地置换:

1.擅自改变用途的;2.《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工业行业落后产能落后产能及“四无”企业作坊调查的通知》(浙转升办〔2020〕13号)中明确的“四无企业”;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衢政办发〔2020〕23号)中D类和规下工业企业中连续三年亩产税收低于1万元的;4.发生过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较大社会环境事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重大违法案件的;5.征收决定规定签约期限截止前未通过柯城区工业项目决策咨询的。

四、征收奖励补助

(一)配合调查评估奖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调查、评估规定时间内积极配合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好调查、评估工作,且在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按时签约腾空的,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家企业给予20000元的奖励;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且在10000平方米(含)的部分给予50元/平方米的奖励;超过10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给予25元/平方米的奖励。

(二)按期签约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以验收可拆为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按照征收公告规定期限起始之日(以下简称起始之日)起至被征收人实际签约之日分三段计算:第一阶段按被征收工业用房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的30%给予奖励;第二阶段按被征收工业用房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的20%给予奖励;第三阶段按被征收工业用房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的10%给予奖励(具体分段计算时间在征收项目补偿方案中拟定)。

(三)按期腾空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搬迁腾空的(以验收可拆为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按被征收工业用房建筑物价值补偿的5%给予奖励。

(四)货币补偿安置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且在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按时签约腾空的(以验收可拆为准),按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补偿(不含附属物、装修等其他费用)的20%给予奖励。被征收人选择土地置换的,通过自主申请,在依法依规取得柯城区工业用地使用权后,也可享受货币补偿安置奖励。

(五)被征收人自领取货币补偿款之日起 12 个月内在市区范围内购置住宅、办公、营业、工业、仓储用房,并完成交易过户手续的,凭不动产权证书或新购不动产查询记录以及缴纳契税的完税凭证,按新购不动产价值的3%给予奖励[1] 。购买多处的,奖励总额不超过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补偿(不含附属物、装修等其他费用)的3%。

五、附则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其他企业的国有资产部分不执行本实施意见中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和奖励政策。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房屋使用功能的,由柯城资规分局、柯城综合执法分局、区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拒不停业整改的,不予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损失。

(三)本细则由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四)本细则自2021年  月  日起试行。

注意:超出原征收奖励标准的购房补助范围



《衢州市柯城区双西港片区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实施办法(试行)》(送审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双西港片区(双港立交桥以南,永盛路〈近物流大道〉以北,江山港以东,双港东路以西)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工业用房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结合片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衢政发〔2015)1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三、起草过程

本办法根据《国有上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衢政发〔2015〕1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深入调研片区实际,起草本办法。    四、主要内容本办法共5大点:

一是总体要求,主要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法律依据和安置方式。

二是征收补偿,主要明确了工业用房征收补偿的内容和计算标准。

三是征收安置,主要明确了产权调换、土地置换的结算方式和不适用土地置换的情形。

四是征收奖励补助,主要明确了各种奖励补助种类和计算标准

五是附则,主要明确了有关要求、解释单位和适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