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衢州市柯城区在养野生动物分类处置实施方案》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0-09-06 14:3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林业局

分享:

现将《衢州市柯城区在养野生动物分类处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时间2020年9月7日—2020年9月15日,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0年9月15日前通过信函、电话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区林业局。联系人:张女士,联系电话:3051221,地址:衢州市柯城区浮石路51号。

衢州市柯城区林业局

2020年9月6日

衢州市柯城区在养野生动物分类处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的决定》(以下统称《决定》),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以下简称人工繁育场),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的意见》(浙政办发〔2020〕3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野生动物管理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稳妥有序的原则,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分类施策,全面清理在养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到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禁食野生动物的处置工作,10月31日前完成新公布的畜禽和水生动物管理移交以及允许养殖野生动物繁育场的变更登记工作,12月31日前完成禁养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转型转产工作。

二、处置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处置在养野生动物必须以法律法规规定和《浙江省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为依据,确保处置工作依法依规,平稳有序开展。

(二)分类施策原则。坚持保护与利用相结合,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在养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等不同情况,分别采取转作非食用、无害化处理等多种方式进行处置。

(三)适当补偿原则。对因政府行为关停的合法人工繁育场,以及因处置在养野生动物造成其他损失的,根据我区实际,综合考量物价水平、成本投入等差异,给予合理补偿。

三、处置方式

(一)移交管理。对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03号)、《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0号)的黄缘闭壳龟和《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20〕15号)明确的黑斑侧褶蛙、棘胸蛙等物种,移交区农业农村部门管理。区林业部门依法撤回并注销已核发的人工繁育许可证件或文书;陆生动物人工繁育场需向区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并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水生动物换发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

(二)转作非食用性合法用途。对列入国家、省级药品标准或规范的药用野生动物,如乌梢蛇、银环蛇、蕲蛇(五步蛇)、蝮蛇(短尾蝮)、赤链蛇、眼镜蛇、中华蟾蜍等,可继续养殖供药用。对有史可查、有市场需求、有区域特色、有显著药用保健功效的物种,可继续养殖,依法依规转为科研、医药、医用、展示、饲料原料等非食用性合法用途,能用尽用。尊重人工繁育场经营主体的意愿,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创造条件予以支持。

(三)无害化处理。对明确属于禁食野生动物范围的蓝孔雀、鸿雁、王锦蛇、眼镜蛇、平胸龟等,停止养殖。经业主申请、专家论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实施无害化处置。由此关停的合法人工繁育场,以及因处置在养野生动物造成其他损失的,根据我区实际,综合考量物价水平、成本投入等差异,给予合理补偿。现有人工繁育场地,引导经营主体养殖生活习性相似、设施要求相同的家禽家畜,转型成为畜禽养殖场。各单位要提供技术帮扶,做好转型发展工作。

三、补偿对象、种类、标准

(一)补偿对象。补偿对象为明确属于禁食野生动物范围的人工繁育场,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2020年2月24日前依法持有、且仍在有效期内的浙江省野生动物《人工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利用许可决定书》。

2、自愿签订《柯城区在养野生动物处置协议书》并于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现有存栏野生动物无害化处理。

(二)补偿种类

我区涉及的人工繁育补偿物种为蓝孔雀、鸿雁、王锦蛇、眼镜蛇、平胸龟等5种。

(三)补偿标准。

参照全市处置补偿指导标准。

(四)资金来源。

人工繁育场补偿资金、无害化处理动物费用全部由区财政承担。

四、处置程序

(一)主体申报。由区林业部门负责组织全区相关人工繁育场于2020年9月10日前主动申报动物处置。对于转变用途的,指导养殖户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二)现场核实。组织区林业、区财政、乡镇(街道),对拟无害化处理的在养野生动物数量等进行现场核查、登记造册。核查结果经人工繁育场负责人及核查人员签字确认,报区政府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三)公开公示。根据认定情况,对拟补偿的人工养殖场无害化处置的在养野生动物数量、补偿金额和合法性认定情况,在当地乡镇(街道)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

(四)签订协议。经公示无异议后,与相关人工繁育场签订《柯城区在养野生动物处置协议书》,作为申领补偿的依据。

(五)处置动物。组织林业、农业农村、动物防疫、乡镇(街道)、村及专家等有关人员,对养殖场所在养野生动物进行现场检疫和评估,就地扑杀后送畜禽无害化处置工厂。

(六)发放补偿。完成无害化处理的人工繁育场,凭《柯城区在养野生动物处置协议书》,按有关程序申领补偿金。

(七)档案管理。对在养野生动物处置情况,须严格记录人工繁育场名称,在养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处置方式、时间及处置工作负责人等信息,按照“一户一档”建立专门档案,处置过程须保留照片或音像资料备查,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公开发布处置工作档案。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有关乡镇、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重要讲话精神,准确把握《决定》精神实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源头管控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的高度,将思想统一到坚决执行《决定》规定、全面落实区委区政府部署上来,扎实抓好补偿处置各项工作,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推动全社会形成健康生活方式和文明风尚。

(二)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区府办、宣传(网信)、财政、林业、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及相关乡镇(街道)组成的柯城区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工作小组自行撤销。制订详细的实施方案,明确野生动物核查、处置、补偿的方式方法和程序,理清区、乡、村及各部门工作职责,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乡镇(街道)是工作主体,要突出关口前移、重心下移,进一步压实属地维稳责任,做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各项措施,把问题解决在当地,矛盾化解在苗头,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三)强化责任落实。要坚决贯彻执行《决定》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规定,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理顺执法机制,强化沟通配合,形成执法合力。林业部门牵头拟定在养野生动物处置方案,及时注销、变更相应的许可证件或文书,切实转变管理方式,加强对非食用目的的人工繁育场的监管。林业、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违法行为,防止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流入市场、餐桌。农业农村部门做好移交的水生动物和禽畜的接收管理工作,配合做好野生动物无害化处理。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集、拨付,确保补偿、处置工作顺利推进。宣传(网信)、信访等部门做好舆情管控,及时化解矛盾,避免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

(四)确保依法依规。各有关乡镇、部门在推进补偿处置各项工作中要依法依规、认真细致、扎实稳妥做好每一项工作。资金补偿和动物处置全过程要公开透明,补偿处置品种、数量、补偿金额要进行公示。要实事求是认真核准各类统计数据,做好登记造册签字确认,严防出现虚报、漏报、乱报、吃拿卡要、冒领补偿资金等现象发生。要严格监管现存栏野生动物,严防人工繁育场随意丢弃野生动物,造成生态灾害和生态环境污染。无害化处置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和技术规程标准进行,实行全过程监督,做好现场影像资料留存,确保处置工作顺利完成。

(五)扶持转产转型。大力支持现有人工繁育场转产转型,引导具备一定设施规模的人工繁育场,养殖生活习性相似、设施要求相同的家禽家畜,转型成为畜禽养殖场。各有关部门要提供技术帮扶,做好转型发展工作。对食药目的兼有的人工繁育场,调整人工繁育物种和经营方向,对确有药用需求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活动,鼓励采用合作社的形式,建立野生动物药用原料基地。野生动物药用原材料仅可供给医院临床使用或中成药、中药饮片生产。对食用、展示目的兼有的人工繁育场,取缔以食用为目的的经营行为,拓展其观赏、展示功能,结合森林旅游、农家乐旅游等转型为动物展示园,发挥科普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