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02002621484G/2020-490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单位审核公开 | 成文日期: | 2020-03-13 | ||
规范性文件登记: | 有效性: |
行政复议申请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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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应当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以自己名义提出申请。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二、申请人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三、符合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四、对所辖各乡镇(街道)、区政府工作部门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本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五、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六、行政复议申请人如通过当面递交或邮寄的方式书面申请行政复议,一并提交所需其他材料。 七、行政复议申请书请载明:(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被申请人的名称;(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同时,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应留下通讯地址、方式,以便行政复议机关核实有关情况。 如有疑问,请拨打行政复议咨询电话:0570-3010939。柯城区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窗口(邮寄)地址:衢州市柯城区荷三路259号二楼柯城区行政复议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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