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02002621484G/2020-514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0-12-23 | ||
发文字号: | 有效性: |
11330802002621484G/2020-51407
司法局
2020-12-23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0-12-23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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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司法局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司法局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衢州市盈川东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舒建明,局长。
申请人刘某某请求责令被申请人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19年12月18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于天猫网店“某旗舰店”购买一次性纸杯时,发现其不符合gb/t27950的4.1《纸杯》的国家标准,后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以无管辖权为由不予受理,系行政不作为,故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的上述办理结果并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答复称:涉案某公司住所地非其辖区范围内,故无管辖职权。
经审理查明:某公司系涉案“某旗舰店”天猫网店的经营者,登记机关为: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机关为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集聚区分局。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①行政复议申请书;②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复印件;③交易截图复印件;被申请人提供的④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复印件;⑤变更登记情况复印件;⑥《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议纪要》(〔2014〕2号)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条和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涉案企业的违法行为应由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而被申请人无相应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3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