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02002621484G/2019-4898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单位审核公开 | 成文日期: | 2019-11-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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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0802002621484G/2019-48980
单位审核公开
2019-11-22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19-11-22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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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单位审核公开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司法局
申请人:***。
被申请人: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衢州市盈川东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舒建明,局长。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19年10月14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于天猫网店“***旗舰店”购买商品时发现,该商家存在虚假宣传,后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以无管辖权为由不予受理,系行政不作为,并涉嫌包庇商家,玩忽职守,故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的上述办理结果并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答复称:涉案衢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非其辖区范围内,故无管辖职权。
经审理查明:衢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系涉案“*****舰店”天猫网店的经营者,该公司住所地为:衢州市柯城区白云中大道*幢*室*-*工位,属衢州市白云街道辖区,登记机关为: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机关为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直属分局。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①行政复议申请书;②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复印件;③交易截图;被申请人提供的④《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复印件;⑤《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议纪要》([2014]2号)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条和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涉案企业的违法行为应由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而被申请人无相应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2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条“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除外”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